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林肯大郡災變部分建物荒廢已逾18年仍未解決 監委促請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共同檢討改進

  • 日期:105-05-05

林肯大郡社區災變已18年,惟新北市政府對於受損建築物之整治補強,長期與建商林肯建設公司互相推託,涉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於今(5)日下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之調查報告,糾正新北市政府,並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新北市政府(災變當時為臺北縣政府,下同)業經法院判決認定,須就林肯大郡災變負擔國家賠償責任,亦即除建商之違法行為外,新北市政府當時建照審查與發放等行政違失行為,亦為造成災變的主要原因。因此,新北市政府與建商應就林肯大郡災損賠償與災後重建共同負起責任,對於受損建物之處理,不能以建築法第77條規定,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自行負責。
新北市政府於災變後雖已給予受災戶賠償或補償,並分階段進行社區邊坡補強工程,同時請建商配合拆除部分受損嚴重建物,補強及回填地下室,經技師公會從88年至99年監測結果,現階段整體結構呈現穩定狀態。但是,社區內仍有部分受損建物結構補強部分,延宕多年未能妥善處理,尤以第三區第二排建物,災變當時判定上部結構應予拆除,並列為全倒(全毀)戶,實際上並沒有拆除,九二一地震後,也沒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申請鑑定,以確定該建物之結構安全狀況,到現在仍處於建物結構安全狀況不明與待處理之狀態,新北市政府雖然於104年7月17日再委請專家評估,認為並無立即性危險,但專家也提出安全及耐震有疑慮,以及景觀不佳與髒亂應予改善的建議,顯然這些未拆除的建物,從災變發生後到現在荒廢超過18年,所衍生的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問題,亟待解決。
新北市政府對於林肯大郡災變,本來就負有行政疏失的責任,災後對於社區受損之建物,未能本於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立場,主動積極做適當處置,以排除再次引發災變的疑慮,有效紓解災區受災戶長年的民怨,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內政部於林肯大郡災變後,雖成立專案小組,與新北市政府全權處理相關問題,惟該專案小組對於災變建物損壞程度之鑑定結果及具體處理方案,並未持續督導該府積極辦理,以克竟其功;嗣後亦未要求該府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致林肯大郡受損建物之處置迄今仍未獲妥善解決,乃一併要求內政部審慎檢討,以謀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