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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林吉甫及臺東縣池上鄉前鄉長林文堂違法兼任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 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05-04-25

監察院今(2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包宗和、江明蒼提案,彈劾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林吉甫及臺東縣池上鄉前鄉長林文堂違法兼職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林吉甫係長期兼任家族所有之公司監察人;臺東縣池上鄉前鄉長林文堂於公職任內,兼任三家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經中央銀行及臺東縣政府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移送監察院審查。
彈劾案文指出,林吉甫自87年進入中央銀行服務迄今,於94年9月17日至104年5月18日兼任鶴記本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持股比例達該公司股本總額之17.65%,超過公務員服務法所定10%之上限;林文堂自99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臺東縣池上鄉鄉長期間,兼任國賀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寶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二人均違反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
監委指出,公務員擔任私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即非僅係單純投資之股東,雖未必實際操作公司日常業務,但具有相當決策權限,可認實際經營該公司之業務。林吉甫及林文堂均辯稱其本人未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惟經查,相關公司於二人兼職期間皆有營利所得,二人亦曾列席各該公司董事會,均足認為實際參與經營。
監委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已公布施行多年,公務員有守法義務。林吉甫所服務之中央銀行自98年起,多次向所屬公務員宣導不得兼職,林吉甫亦坦承知悉禁止兼職之相關宣導,卻長期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至104年4月間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後,始辦理解任及轉讓持股;林文堂雖辯稱不諳法令規定,但其擔任鄉長期間,兼任三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均不能以不知法律規定而免除其違法責任。因此依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