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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法編列國定古蹟修繕及人事經費 過程嚴謹審慎 絕無浪費情事

  • 日期:105-04-14

有關媒體報導「人民血汗錢這樣花?監察院預算多編1億,竟花2千萬修外牆」一事,監察院說明指出,監察院105年編列2千萬元進行古蹟修復及外牆去漆工程,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各項古蹟管理及維護職責,且監察院國定古蹟建築使用已逾百年,建築物進行相關維護修繕有其必要,以期古蹟永續使用,維護全民資產,絕無浪費公帑情事。
監察院指出,監察院為解決長期以來屋頂漏水、蟻害及外牆、石材風化等問題,以恢復古蹟原有風貌,於104年提出設計規劃案,並歷經多次專家學者審查討論後,始將規劃修繕案送文化部審定,該修繕經費業經立法院依程序審議後同意編列,過程均依法嚴謹執行。
至監察院105年人事經費增加部分,主要係依104年修正之勞動基準法規定檢討後,就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部分依法一次編列補足,以保障勞工權益,已於105年3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2,198萬9千元,存入監察院勞退專戶;此外,監察院預算員額為520人,104年預算可實際進用人員尚缺額58人,對監察職權行使及業務推動影響至鉅,惟若全額補足尚需5,300餘萬元,考量國家財政及業務推動實際需要,105年先依法增列部分補實員額人事費1,327萬4千元,絕無媒體指稱增列2,500多萬退休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