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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前參議蔣萬福言行不檢 監察院要求議處並檢討採購作業

  • 日期:105-02-05

臺中市政府前參議蔣萬福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中地院一審判決有罪,監察院向法院調閱偵審卷宗並陸續約詢相關人員,深入調查後發現,蔣萬福與澳新公司負責人鄭○○為舊識,明知該公司有意透過議員幫助標得該府環保局採購案,仍積極居中牽線,斵傷行政機關公正廉明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自持之規定;此外,該府環保局於100年間陸續發生採購案承辦人未經上級核准,於公開招標前,擅自將資料提供予澳新公司之洩密情事,顯見主管人員督導不周,該局有保密規定未能落實、內部風險控管不佳等缺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昨(4)日下午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調查案,要求臺中市政府議處前參議蔣萬福及環保局主管人員,並促請從制度面澈底檢討改善採購相關作業,加強採購人員教育訓練,避免誤蹈法網。
監察院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前參議蔣萬福於86年因公赴美進修期間與當時於美國攻讀博士之鄭○○結識,鄭○○取得學位返臺後成立澳新公司,該公司因投標臺中市政府「100年度臺中市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改善暨監督及檢驗工作計畫」採購案驚險得標,鄭○○認為若無人脈關係,很難再次標得環保局採購案,乃於100年9 月下旬將上開情形告知曾擔任臺中縣政府環保局局長之蔣萬福(時任臺中市政府參議),詢問蔣萬福有何管道可以確保該公司在未來能標得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採購案,蔣萬福告知可以找臺中市無黨籍卻夠兇的議員黃○○幫忙,帶鄭○○前往黃議員服務處,介紹二人認識。黃議員誆稱可影響環保局採購案內聘評選委員,護航支持澳新公司得標,隨後引介鄭○○前往環保局局長室認識局長劉邦裕,並表現出與局長劉邦裕非常熟稔的樣子。嗣後澳新公司投標臺中市環保局「101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採購案,蔣萬福依黃議員指示與鄭○○聯繫,於100 年12月31日以行動電話撥打鄭○○,告知:「…剛剛議員打電話給我,他說昨天已經處理好了,沒問題…」;復於101年1月4日以行動電話撥打鄭○○稱:「…不好意思,我剛在開會,欸,議員在我這裡,他說OK啦!沒關係,他依…慣例啦!」等語。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01年2月9日將該採購案決標予澳新公司,鄭○○誤以為係黃議員影響內聘評選委員護航澳新公司得標,於101年3月20日將依決標金額1成計算之102萬8,000元現金交予黃議員。一審判決黃議員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蔣萬福被判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臺中地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號判決參照)。調查委員陳小紅根據本案監聽譯文及詢問相關人員結果,認為蔣萬福言行不檢之行政違失事證明確,要求台中市政府審酌違失情節予以議處。
調查意見另指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00年間陸續發生採購案承辦人洩漏資料之不法情事,顯見有保密規定未能落實,內部風險控管不佳等缺失,臺中市政府雖於事發後檢討提出策進作為,惟有鑑於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每年約需處理200-300件採購之案量暨採購案件對於機關公正廉明形象之影響甚鉅,環保局相關主管人員督導不周,對於承辦人之教育訓練缺乏,且部分評審委員本身保密倫理與認知不足,甚或於接聘時即表達無法出席審查會等情形屢有所聞;此外,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建置之專家人員名單如欠周延,縱由電腦隨機產生外聘委員名單,仍難期公正客觀,因此要求臺中市政府督促所屬持續檢討並落實執行,以杜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