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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夜店消費安全 改善效果逐漸明顯

  • 日期:105-02-05

近年來夜店漸為國人時尚休閒消費場所,形成獨特之都會文化型態,高鳳仙、孫大川、江綺雯、林雅鋒、陳慶財等5位監察委員在103年完成「『夜店』(飲酒店)違法及犯罪防治」專案調查研究,並持續追蹤1年後,針對外界所關心的夜店撿屍、酗酒毒品及黑道幫派圍事等,已促請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加強夜店管理分工表」,並於105年起將夜店業納入聯合稽查之督考,考核地方政府落實夜店管理情形。
夜店消費所衍生違法、性侵事件層出不窮,亦有商業登記管理及逃漏稅等問題。猶記得103年9月爆發震驚社會之員警薛貞國遭黑道分子集體圍毆致死案、101年7月爆發李宗瑞性侵害多名在夜店昏迷女子及偷拍裸照事件,都凸顯夜店安檢及管理的重要性。
為督促政府解決這些問題,監察院調查發現「夜店」其實是坊間的俗稱,國內商業管理並無規範夜店行業,也無統計家數,因無任何法規加以定義,也非屬八大行業,所以沒納入特定目的事業管理,而夜店所衍生如撿屍、酗酒毒品、黑道幫派圍事、逃漏稅等違法案件也時有所聞,政府相關機關對夜店稽查機制及防範夜店衍生違法案件之執行,都有待加強改善。
在監察院持續追蹤1年後,已使有關機關採取改善對策,例如:促使行政院及所屬相關機關正視夜店管理及犯罪問題的嚴重性,並研訂法規或行政規則,統一夜店之定義及管理標準,制定多項管理政策,並加強夜店安檢及加強查稅等措施。
在法規方面,臺中市政府於104年7月20日將夜店列入「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納管,宜蘭縣政府亦於104年11月4日將夜店列入「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管理。此外,兒童及青少年進入「夜店」等場所已有明文規定,經此案調查後,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維護兒少權益,於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加重供應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之罰則,罰鍰從新台幣3千至1萬5千元,調高到1萬至5萬元。104年2月4日至104年11月30日,計處罰一般人11件,業者15件,業者部分,多係超商店員、雜貨店負責人。
在夜店營業場所管理方面,經濟部104年2月11日正式公告「夜店」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行業」,而內政部營建署104年4月7日也將夜店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類別歸屬於設立條件最嚴格之組別,另於104年4月23日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禁止作為夜店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至於內政部消防署也配合將夜店業之消防安全比照酒家、酒吧等甲類場所之標準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監察院的專案調查也發現,財政部以夜店性質敏感特殊、出入分子複雜及查稅困難為由,未對夜店執行統一發票消費稽查,造成夜店多以最低稅率5%課稅,且逃漏稅問題嚴重。經改善後:財政部各地國稅局於103年及104年開始對夜店逃漏稅進行專案稽查,103年11月至12月全臺稽查銷售額達2.3億元,104年1月至8月全臺稽查銷售額達7.6億元,並加強輔導夜店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及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減少營業人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監察院表示,夜店等消費場所的健全管理,攸關消費者安全保障,特別在年節期間,民眾進出此類場所更加頻繁,政府更應善盡把關責任,讓消費者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