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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總提供無使用執照場地 進行產官學合作計畫 疑有違失 監委仉桂美自動調查

  • 日期:105-01-15

臺北榮民總醫院與廠商共同進行「健康老化之創新醫療技術開發」及「老化與心智功能之創新醫療技術開發」產官學合作計畫,所提供之部分空間無使用執照,且無法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使用合格證明,卻仍提供該場地作為該計畫執行場地,涉有違失,監委仉桂美申請自動調查,以釐清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監委指出,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惟臺北榮民總醫院與廠商共同進行前開產官學合作計畫,卻提供部分無使用執照之空間,除使廠商投入鉅款辦理室內裝潢及購置設備,恐承受重大損失外,亦供不特定民眾出入該場所,有公共安全疑慮。本案臺北榮民總醫院是否涉有怠惰失職,致民眾權益受損及公共安全堪虞,將透過自動調查詳加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