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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醫療法規罰則嚇阻效果有限 監察院促請衛福部等檢討改進

  • 日期:104-10-08

今(104)年4月間,發生工業用碳酸鎂、碳酸鈣非法摻入食品、藥物當中,經調查發現國內醫療衛生法規體系罰則過輕,恐難收嚇阻之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今(8)日通過監察委員尹祚芊、楊美鈴、陳慶財所提調查報告,促請衛生福利部、彰化縣政府、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調查發現國內藥品縱使尚未有因工業級碳酸鎂或碳酸鈣原料引起不良健康反應的通報案件,然而本案違規藥廠實際僅遭輕微的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以及產品下架處分,除毫無刑責,對於已取得PIC/S(The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 and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GMP認證的藥廠,也未有重新認證或相關配套處罰規定,與該等藥廠因使用較廉價的原料而省卻大量製藥成本比較起來,顯然罰則不成比例。
監委也指出,藥事法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相關罰則同樣明顯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輕,嚇阻效果有限,倘流用於藥品的化工原料對人體有立即顯著危害,恐難以遏阻不法,國內醫療衛生法規體系罰則輕重是否整體失衡,尤顯有疑慮,衛福部亟應積極檢討改進。
今年4月發生工業碳酸鎂、碳酸鈣成為原料製成胃散、調味粉事件,引發監委關注,申請自動調查。歷經迭次諮詢、函詢及約詢後,完成通過本案調查報告。
本案調查意見重點摘錄如下:
一、 衛福部疏未針對食品、藥物不法案件建立明確通報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致彰化縣衛生局率以偵查不公開為由,逾4個月始將本案食品、藥物不法案件通報中央,肇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未能及時採取全國一致性之緊急應變作為,無以同步遏阻其他縣市不肖業者持續違法妄為,洵有欠當。
二、 衛福部疏未督促地方衛生局第一時間抽驗藥廠可疑原料,僅憑藥廠現存檢驗數據、資料據以書面查核後,即率以為真,顯乏專業之警覺性及究明真相之精神,迨5日後,始遲赴該廠抽驗發現不合格,方要求廠商下架,且未究明該廠斯時出具之合格證明是否涉有偽造不實,行事不無消極怠慢,殊有欠當。
三、 本案取得PIC/S GMP認證藥廠卻違法使用工業級碳酸鎂或碳酸鈣原料,經衛福部認定係業者對法規標準認知誤解,以及碳酸鎂、碳酸鈣等多用途化學原料依歷史經驗非屬關注項目所致,凸顯衛福部冀望藥廠業者自主管理,或依過往經驗為斷,或僅以業者自行提供之書面資料及檢驗數據為憑,洵難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允應積極善盡各種管理與查處職能,據此督促業者加強落實管理,以維護PIC/S GMP認證公信力及國際形象。
四、 國內藥廠實際上市藥品成分與斯時查驗登記所送驗資料及許可證登載資料是否相符,以及究係涉及主成分或其製造來源之變更,或有無需要重辦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等疑慮,僅消極被動地憑業者之自主申請變更,洵難確保民眾用藥之效果及安全,允由衛福部建立主動抽查及複驗機制,以維護國人安全用藥環境。
五、 衛福部對於本案違規藥廠產製劣藥之查廠與下架時間不一,欠缺充分正當之理由,且食藥署明知GMP查廠人員任重責繁,其中64%卻屬聘用人員,1位陳姓聘用人員邇來更疑因長期護航藥廠索賄案遭檢方偵辦,凸顯查廠專業人力、法治素養、教育訓練及相關管考機制,洵有充實與強化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亟應積極研謀改善,以增益政府專業公信力及廉能形象。
六、 賦形劑既非藥品之有效成分,係作為塑形、增加安定性等非療效目的之用,顯與藥品主成分之查驗標準及規範、管理強度有別,惟本案部分違法藥廠業者係將碳酸鎂或碳酸鈣添加於胃散,倘藉其達制酸效果,恐已具療效目的,殊難將其視為賦形劑成分,且國內某藥廠亦甫被檢舉疑以「賦形劑」充作「主成分」,對該等混充而認定未盡嚴謹事件,均亟賴衛福部釐清妥處,以釋眾疑。
七、 國內邇來化工原料非法流供食用事件頻傳,衛福部、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別建置之「食品業者登入平臺」、「工廠管理系統等資訊平臺」、「產品流向申報系統」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系統」,迄今卻尚有逾半廠商未登錄完成或功能、登錄資訊不完全,甚至系統間無法介接串聯,致難以即時勾稽查核多用途之化學物質及其流向,對於遏阻不肖業者非法流用情事,顯緩不濟急,行政院亟應督促所屬加速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