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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料羅港設施不良 管制鬆散 致走私案件頻傳 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及關務署

  • 日期:104-10-07

金門港分為料羅、水頭及九宮三港區,料羅港原為國內商港,港埠設施簡陋,89年公告實施小三通後,料羅港埠設施因未能配合運量及時改善,碼頭船席及倉儲空間不足,缺乏貨櫃集散站,且未建置貨物通關自動化設備,貨櫃直接於碼頭拆併、儲放,滋生掉包走私、夾藏管制品之不法誘因,走私案件頻仍,不利國課,且潛藏毒品私運問題,影響國家安全。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日通過仉委員桂美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高雄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料羅港為小三通貨物通航港口,進出口貨物來源地及貨物性質皆屬高風險因子,關務署高雄關於98年間公告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多次協調金門縣政府建置所需設備,該府遲至102年始審慎評估並編列於103年度預算,未獲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即未再編列該項預算,料羅港迄未建置貨物通關自動化設備,有礙貨物通關效率,並影響海關查緝效能。
二、 料羅港港埠設施簡陋,國內線及小三通航線共用碼頭船席,貨物混合堆置港區,貨棧倉容不足,金門縣政府為該港經營管理機關,雖於101年協調撥用國防部土地擬籌設貨櫃集散站,另研提填築新生地設置物流倉儲區等改善建設計畫層報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惟相關計畫或尚待協調或期程久遠,該府未能迅行採取有效改善因應作為,港區管制鬆散,保稅貨物存放專區缺乏實質管制效果,肇生走私誘因。
三、 進口走私方式,主要係申報一般准許進口類貨品,實際來貨夾藏或匿藏管制物品、違禁品。出口走私方式,則是虛報矇混出口,或利用料羅港區腹地狹小且國內航線貨物及小三通貨物未予區隔,混合堆置之缺漏,伺機將保稅貨物裝運於國內線貨輪,走私回流臺灣。
四、 料羅港迄未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且港埠設施簡陋,為走私高風險地區,關務署暨其所屬高雄關職司通關查驗及邊境管制,卻未能善盡風險管理,積極加強稽核查驗密度及精進查緝走私等相關監管作為,以遏阻不法,走私案件頻仍,恐形成監管缺口,損及國課,且潛藏毒品私運問題,影響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