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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不檢傷害司法形象 監察院彈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

  • 日期:104-10-06

已婚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言行不檢,糾纏陳姓助理,逾越長官部屬分際,且掩飾助理工作疏失,執行職務顯未公正客觀,損害司法形象與職務尊嚴,監察院今(6)日通過監委王美玉、方萬富提案,彈劾該名法官,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委指出,本案調查發現,已婚的陳鴻斌身為法官,未能嚴守分際、維護職務尊嚴,竟利用職務機會及場域,與配屬才3個月的陳姓法官助理於辦公室內擁抱、牽手、撩撥其頭髮、私下夜晚散步牽手並親吻嘴角等行為,還為該名助理購買昂貴相機,並以校對判決草稿名義見面,改邀約至坪林或宜蘭測試相機;陳鴻斌還要求陳姓助理不得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以雙方已有親密肢體互動,掩飾該名助理工作疏失,違反法官應有品格、公正與客觀義務,情節重大。
監委指出,陳姓助理向陳鴻斌表示雙方維持一般長官部屬關係後,陳鴻斌卻要求其不得接受其他已婚人士邀約,否則絕不原諒;又欲挽留陳姓助理,而以單獨與之討論辦公室擺設為由,起身扶住辦公室門,使陳助理未能自在離開,足徵陳鴻斌多次以言語或行為等方式糾纏陳助理,言行不檢,逾越一般社會通常觀念之長官部屬間同事分際,更損害司法形象與職務尊嚴。
監委也指出,法官執行職務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但陳鴻斌竟以彼此已具肢體互動,掩飾陳助理工作上疏失,在其續聘資料上勾選「表現明顯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執行職務顯未公正客觀,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因此依法提案彈劾,以整飭官箴,端正司法形象。
彈劾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被彈劾人陳鴻斌擔任法官25年餘,且為已婚人士,本應依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謹慎自持、維護職務尊嚴,避免與異性不當互動或接觸而損及司法形象,不料其竟與配屬才3個月之陳助理於辦公室內牽手、擁抱,於陳助理續聘會議前一日邀約前往政大河堤散步,期間牽陳助理的手並於汽車後座親吻陳助理,嗣以校對判決草稿為名義邀約陳助理碰面,待陳助理上車後旋改約其至坪林或宜蘭測試相機。
102年1月21日後,陳助理向陳鴻斌明確表示不願再與其發生肢體碰觸或單獨私下見面,陳鴻斌卻仍未能謹慎自持,續有撩撥其頭髮,言談中表達若陳助理忽略先前雙方互動,對其不公平,而且如果陳助理有接受其他已婚人士邀約之逍遙行為,陳鴻斌將不會原諒她。
103年6月10日,陳鴻斌欲挽留陳助理單獨與之討論辦公室擺設,起身扶住辦公室門,使陳助理未能自在離開,在在顯示陳鴻斌言行不檢、逾越分際,多次以言語或行為等方式糾纏陳助理,有損司法形象。
二、101年12月20日,法院對陳助理進行續聘會議,在此之前,陳助理發生2次遲將資料予庭長、陪席法官之疏失。被彈劾人陳鴻斌見狀,逕以雙方已有肢體互動為由,向庭長佯稱是他忘了指示陳助理所致,陳鴻斌更於續聘會議資料中表示陳助理表現明顯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飾詞隱匿,難認其執行職務公正、客觀及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