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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質能源政策失當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及能源局

  • 日期:104-09-02

政府推行近4年的B2生質柴油政策(下稱B2政策),因民眾屢屢反映易造成車輛阻塞、故障等,於去(103)年5月間暫停實施。為釐清相關消費糾紛是否與政策之規劃或執行不當有關,監察院經長達半年的持續追蹤與調查,於今(2)日上午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劉德勳、仉桂美提案,糾正經濟部及該部能源局。
本案糾正理由為:能源局未能妥適處理B2柴油消費糾紛以致國家生質能源政策推動受挫;經濟部後續推動之「生質燃油」替代方案,使原B2政策所能達到的綠能、環保、節能省碳等效果倒退到相當於97年之水準,且不利於國家生質產業的扶植與發展。

調查本案的監察委員劉德勳及仉桂美指出,生質柴油較傳統化石柴油氧化穩定性較差,已是當前學界及實務界普遍之共識,因應上開特性,民眾必須注意油品不能久置及經常檢查車輛油箱、管路、濾清器等之沉積物或提高更換頻率,加油站業者則須配合增加加油機濾芯更換及儲油槽等清洗之頻率;於此必然增加相關之保養或管理等成本。能源局推動生質能源政策,沒有將這些情形納入考量,等到B2政策推行出現糾紛後,竟仍堅稱車輛故障是民眾未能落實定期保養或清理油箱所造成,刻意忽視民眾爭執及不滿,將政策衍生之成本「全部」轉嫁由人民承擔,終致激發民眾串聯抵制,國家生質能源政策之推動進程因而嚴重受挫;能源局就B2政策推動相關之危機處理,違失情節明確。
為瞭解B2政策暫停後,對國內廢食用油去化以及生質能源產業之影響,劉德勳及仉桂美委員進一步調查後指出,雖然目前經濟部已透過政策協調台灣中油將廢食用油轉酯化摻配至燃料油,作成「生質燃油」供工業用戶使用,然而由於其經濟價值遠低於生質柴油,致使生質油品業者除了難以提供具競爭力的廢食用油收購價格,而無法取得充足之料源外,在產品製成上,亦更傾向生產利潤較高的B100生質柴油外銷,而非生產廢油甲酯供國內摻配生質燃油。故該方案形式上雖可使國內廢食用油去化問題獲得解決,但卻使原B2政策所能達到的綠能、環保、節能省碳等效果倒退到相當於97年之水準(請參附表),就國家整體的長遠發展,並非良好之替代方案。

再者,根據國際能源總署統計,2014年全球總初級能源供應量,生質燃料占10%,僅次於煤、石油及天然氣;美國能源局能源資料署《2014世界能源展望報告》則指出,2010至2040年全球生質燃料產量預估每年將成長2.7%,可見生質柴油產業之未來發展性確有可期,能源局現只因廢食用油處理問題已獲解決,對復推生質能源政策態度消極。反觀韓國,其推行生質柴油政策初期,亦曾發生車輛故障、濾網堵塞等問題,惟因能積極面對及持續堅持,終能克服困難,不但近年已有B100生質柴油銷售外國,今年更利用我國政策轉變之機,一舉進口我國廢食用油回收量的34.33%供作料源。考量生質產業未來之發展性,經濟部身為國家產業及能源政策之主管機關,允應就前揭各節,確實檢討改善。

附註:
一、生質柴油(Biodiesel)係指利用植物油或回收食物油經過轉酯化反應等程序,生產出來的油品。對於生質柴油的利用,國際間一般以摻配方式進行生質柴油的應用,例如:將一般柴油(化石柴油)與「生質柴油」以98:2的體積比例摻配而成的油品,稱為「B2」(Biodiesel 2%);以95:5的比例摻配,稱為「B5」(Biodiesel 5%);完全無混摻「化石柴油」的「生質柴油」,則為「B100」。(「B」代表Biodiesel,「數字」代表油品中摻配生質柴油的體積比例)。
二、依環保署查復之資料,104年1月至6月全國廢食用油的回收數量總計為30,774公噸,其中,送至國內再利用機構數量為19,396公噸(約占63%),其餘11,378公噸則輸出至韓國、西班牙、馬來西亞及荷蘭等國(韓國即佔10,565公噸);又送至國內再利用機構者,除製成廢油甲酯售予台灣中油外,另約有6,295公噸之生質柴油產品外銷英國、荷蘭、西班牙及馬來西亞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