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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績效功不唐捐 97年8月迄104年7月底 財務效益高達408億 行政措施改善5千多項 增修及廢止法令874項

  • 日期:104-08-19

針對媒體報導指出監察院每1彈劾案耗費公帑2千萬元乙事,監察院澄清指出,監察職權行使績效,應包含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等各項職權行使效益,不能單以彈劾案數,作為績效評量指標。自民國97年8月1日迄本(104)年7月底止,監察院總計財務效益高達約408億1,298萬元;各機關因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5,105項,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867項,廢止法令計7項。
監察院97年8月1日迄本(104)年7月底止,職權行使績效如下:
一、第4屆(97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監察權行使績效
(一)行政機關參考或依據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計節省公帑約303億1,953萬元、增加稅收約36億300萬元,合計財務效益達約339億2,253萬元。主要為政府採購業務之檢討改善,如糾正台灣電力公司購電成本過高,促使台電與9家民間電廠公司修改合約,減少購電支出。
(二) 各機關因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4,077項,另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697項,廢止法令4項。
二、第5屆(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監察權行使績效
(一)行政機關參考或依據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因而節省公帑達約53億5,716萬元,主要為國防採購規劃不當經改善調降總經費、台灣自來水公司改善漏水率與管線汰新計畫預算高估、台電公司減發不休假加班費與職工福利金等。另間接促成歲入(含稅收)增加達約15億3,329萬元,主要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收回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向占用者收取使用補償金、財政部督促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加強稽查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條件等。
(二)各機關因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1,028項,另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170項,廢止法令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