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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誤購凶宅 監院促成資訊透明化

  • 日期:104-07-20

為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公開而誤買凶宅,內政部日前配合監察院調查意見,完成「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之法制作業,未來進行成屋買賣時,房仲或代銷業者交付給消費者的不動產說明書,須將該建物是否為凶宅之資訊充分揭露;新規定並訂於10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本件規定之修法緣由是起因於1年多前,臺南發生1位單親媽媽,因買到法拍凶宅,導致求貸無門,不得不棄標的社會案件。監委楊美鈴等獲悉後,即申請自動調查,除協調金管會督促原債權銀行積極協助,而獲該銀行同意承受該筆約40萬元之債權外,監委另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視相關法規,將凶宅資訊充分揭露。經持續1年之追蹤,內政部終於在104年4月13日完成「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修正;並自104年10月1日起,房仲或代銷業者若於不動產說明書隱匿建物為凶宅之情事,因該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消費者自得據以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的相關權利(解約、減價、損害賠償)。內政部另並計劃配合修正「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已完成預告程序,移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查中。
另外,司法院在監察院調查後,也著手檢修相關法規,將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列為查封時應調查的事項,並須於查封筆錄、拍賣公告,及不動產鑑定書等公文書上載明,與監察院的調查意見互相呼應,預計未來應可有效杜絕相關爭議。
監委楊美鈴表示:「很多民眾辛苦一輩子,就是為了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如果因為資訊不對稱,而誤買凶宅,必將陷入內心煎熬或認賠賣出的兩難困境。監察院身為國家人權院,向來關心民眾居住正義;未來仍將持續關心此類議題,守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