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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機場第二航廈耐震補強工程無效 浪費公帑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民航局

  • 日期:104-06-09

松山機場第二航廈耐震補強工程設計監造不當,幾無補強實益,浪費公帑,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方萬富提案,糾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除函請交通部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調查意見也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提案監委表示,依行政院核定的「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補強設計有增減牆、柱或柱、梁須改修或涉有結構系統須動力分析之情事者,應委託具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公會或學術團體機關審查。」松山機場第二航廈經初步評估、詳細評估(下稱詳評)耐震能力不足,須進行補強,但民航局暨所屬臺北站不僅未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辦理設計書圖審查,且任由規劃設計監造廠商排除耐震詳細評估報告建議之補強方式,改採速度型消能阻尼器及減震器進行補強,經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覆核結果,第二航廈左棟X向補強前耐震能力為0.159g,補強後為0.171g;Y向補強前耐震能力為0.131g,補強後為0.138g;右棟X向補強前耐震能力為0.152g,補強後為0.161g;Y向補強前耐震能力為0.125g,補強後為0.130g,均不符目前最新耐震規範要求之0.24g,且差距甚遠,幾無補強效果,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監委也表示,監察院調查期間,民航局政風室亦接獲臺北站離職人員具名檢舉,經該室專案清查發現,本案設計監造廠商郭Ο良建築師事務所明顯低價搶標,臺北站承辦人員未依政府採購法詳細審查最低標廠商所提書面資料及說明,亦未要求提供擔保或差額保證金,即決標予該廠商,有圖利該廠商之嫌。
本案係監察院102年9月間調查民航局臺北站松山機場第一航廈耐震補強工程,於後續追蹤改善所衍生的案外案。當時調查發現第一航廈也是由郭Ο良建築師事務所低價搶標得標,同樣排除耐震詳評報告建議的補強方式,改採速度型消能阻尼器及減震器進行補強,且亦有廠商質疑規格綁標,補強工程完工後,經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鑑定未達耐震標準,毫無補強實益,與本案第一航廈如出一轍,民航局政風室認為臺北站承辦人疑似長期包庇廠商低價搶標後,藉以綁標圖利,已循政風體系移請廉政署偵辦,監察院亦將調查所得結果,移請檢察機關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