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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無定所、老者難「安」-政府未能妥適解決老人居住問題 監察院通過糾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 日期:104-05-08

日前,有民間團體指出約有高達9成以上房東不願將房屋租給獨居老人,以致於單身老人面臨租不到房子或租屋環境惡劣的問題,引起監委高度重視,針對老人住宅現況、政府對策與執行情形進行調查。監察院於昨(7)日下午召開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監委尹祚芊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並通過本案調查報告。
監委尹祚芊指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於本案之缺失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部分:
衛生福利部未能妥善運用地方資源,針對不同老人住宅需求類型詳加估計,以確實掌握老人居住狀況與住宅需求,作為督促地方政府依老人福利法第33條規定辦理之有效依據,顯有疏失。
二、行政院部分:
政府雖於93年間提出「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惟僅實施3年即停止辦理,嗣後縱改採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住宅及社區居住環境、鼓勵三代同堂優先提供住宅補貼、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或租屋補助、提供社會住宅等諸多方案,惟整體實施成效對於挹注老人住宅或改善老人居住環境仍然有限,未來部分社會住宅雖可提供老人居住,惟在數量與混居的條件下,恐難滿足老人住宅之不同需求,行政院核定之相關計畫或方案,對於解決日益增加之老人居住問題,難謂允當。
再者日前媒體報導,臺北市有民眾之租屋處所因屬違建需拆除,其搬遷過程卻因高齡,致使找房頻頻受挫,凸顯老無居所情形嚴重,故除上述糾正案之外,監委尹祚芊於本案調查報告亦指出,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推估,我國分別將在107年及114年進入「高齡社會」及「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危機所帶來的高齡者住宅需求,是政府未來施政亟需解決的問題,不容忽視。98年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已生效成為國內法,為落實兩公約有關居住人權在國內之實踐,政府應重視老人居住之基本人權,確保老人能獲得基本生活水準之「住」的需求,並生活在安全且適合個人身心變化的環境,免於受到歧視;此外,相關法令對於老人住宅軟硬體層面各自有所規範產生適用上的問題、「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欠缺明確法律授權,以及將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納入都市計畫法中之公共設施項目等問題,都有再檢討之必要,一併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審慎檢討,以謀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