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部分縣市橋梁維修率偏低 交通部及內政部未善盡督導考核職責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4-14

交通部因「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實施要點」未訂定相關課責機制,對於評鑑結果為亟待改善之縣市,僅能函文建請注意改善,內政部亦未列管及追蹤考核後續改善成效,均未善盡督導考核職責案件,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14)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月德、王委員美玉、方委員萬富提案,糾正交通部及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交通部為落實「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之操作及運用,使各縣市政府重視橋梁維護管理,確保民眾通行安全,自93年起與內政部聯名辦理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以督促縣市政府對其轄管橋梁基本資料、檢測及維修資料,正確登錄於橋管系統。該部並於95年12月頒布「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實施要點」,作為辦理評鑑作業之依據。
二、 由橋梁維護管理評鑑(縣市政府)檢測作業統計資料可見,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臺中市、雲林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等縣市102年度之維修率偏低(未達80%),其中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之維修率更未達10%;另基隆市、新竹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金門縣自100至102年連續3年度之維修率皆未達50%(僅雲林縣101年度之維修率為50%,臺東縣及金門縣100至102年度之維修率均為0);迄103年度,仍有桃園市(註:桃園縣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花蓮縣、臺東縣及金門縣之維修率未達30%。顯見交通部每年辦理橋梁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通知各縣市政府,多數縣市橋梁維修率雖已逐年上升,惟部分縣市仍有異常偏低狀況。
三、 因「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實施要點」未訂定相關課責機制,對於評鑑成績差之機關,交通部僅能函文建請注意改善。交通部雖曾於102年5月24日發布新聞稿,公告101年度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成果,惟並未將歷年來縣市政府橋梁評鑑成果完整公布於該部網站,亦未公布所屬公路總局(省道)、臺灣鐵路管理局(鐵道)、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之橋梁評鑑情形,無法形成改善壓力。另,內政部以市區道路與公路路線多有重合,中央已將補助地方一般經常性、基本設施等經費朝「錢」、「權」下放地方之原則辦理,以透明化及制度化方式直撥各地方政府等由,僅依交通部函轉知縣市政府積極辦理,並未列管及追蹤考核後續改善成效,顯未善盡督導考核職責。
另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交通部既已建立橋梁檢測三級品管制度及開發第二代橋梁資訊系統及行動裝置,允應積極落實執行;對於檢測人員亦應加強訓練,以提升橋梁檢測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此外,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及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未能將橋梁檢測及維護成果與橋梁安全確實連結,影響橋梁管理維護成效,容有改進空間。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橋梁維修率偏低,且該局辦理橋梁檢測是否確實並足以確保橋梁安全,亦不無疑慮。乃一併要求交通部及其所屬確實檢討,並謀求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