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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捷運BOT案怠於救濟 致政府權益受損 監察院通過彈劾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高鐵局前局長何煖軒

  • 日期:104-02-05

監察院今(5)日通過彈劾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及高鐵局前局長何煖軒,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提案彈劾的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表示:94年間長生公司依仲裁判斷,取回桃園機場捷運BOT案履約保證金,然而仲裁標的為契約爭議時,首須認定兩造不履行契約的責任分配,再據以適用法律作出判斷。該案仲裁判斷認定交通部無違約責任,也就是交通部與長生公司的違約責任為0:100,但適用法律判斷的結果,交通部竟應返還9億7千多萬元,返還與沒收保證金的比例為97.8:2.2,可見仲裁判斷極不合理,且顯失公正。當時的交通部部長林陵三及高鐵局局長何煖軒均明知該仲裁案明顯偏頗及矛盾,卻一反行政常態,不顧交通部法規會2次簽提撤銷仲裁訴訟之意見,怠於起訴救濟並迅速付款予長生公司,導致政府權益受損,故提案彈劾。
長億集團旗下的長生國際開發公司,於87年取得桃園機場捷運BOT案最優案件申請人資格,喊出「政府零出資,由長生辦理區段徵收來挹注交通建設,財務自償」的構想,後來因長億發生財務危機,加上區段徵收計畫於法無據、財務計畫不可行等問題,無法履約。交通部在91年12月31日與長生公司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10億元。長生公司不服,提起仲裁。該仲裁案事後傳出弊端,特偵組在96、97年間偵辦時,發現臺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和交通部法律顧問梁開天從中運作,第1次仲裁庭在沒有法定迴避事由下,全部辭任,而第2次仲裁庭則做出交通部不可歸責,卻須賠付長生公司履約保證金的離譜判斷,事後蔡茂寅獲取長生2億2千餘萬元佣金,其中1億8千餘萬元被以現金提領後,部分金錢流向不明。
調查委員指出,特偵組雖因查無不法事證,在99年間將本案行政簽結,監察院當時也依特偵組的結論,在未經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結案,然第5屆監察委員到任後,收受民眾陳情,認為該案仍有相當的疑點,經過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決議重新立案組專案小組過濾卷證及約詢相關人員,發現7項新事證,認定全案涉及官商勾結,人謀不臧。林陵三與何煖軒在本案中的違失情節重大,造成國家鉅額損失,不能免除其行政責任。
調查委員表示,蔡茂寅在進行仲裁案的穿梭布局前,曾確認政府高層的態度,交通部在仲裁案當中,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以退還長生公司履約保證金為條件,同時交換公務人員無可歸責,並且在長生公司出具承諾書認錯後,迅速付款。
何煖軒在監察院約詢時稱:「有人用仲裁合謀來坑高鐵局」,強調當初就發現第2次仲裁庭的走向有問題,曾極力阻擋並聲請主任仲裁人洪貴參迴避,後來也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撤銷裁定及再審訴訟。但監察委員查出何煖軒聲請洪貴參迴避時,即刻意拖過14日的法定期間,來迫使長生公司表態是否支持洪貴參,目的在於鞏固該仲裁庭及仲裁判斷,而高鐵局事後向法院提出的撤銷裁定及再審,也都是訴訟上的策略運用。該仲裁判斷於94年2月4日送達交通部後,何煖軒隨即簽報交通部撤回訴訟,並在部長林陵三核定前,就指示法律顧問先行辦理還款事宜。
何煖軒同時持法律顧問梁開天出具的意見書,簽報交通部不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該公文前後因路政司要求高鐵局說明該局意見,及法規會、政風室極力主張應提出救濟,2次退回高鐵局提出補充說明,但何煖軒卻一再堅持己見,主張不應提起撤銷仲裁訴訟,讓該仲裁判斷確定,並請交通部授權還款。部長林陵三在得提起撤銷仲裁訴訟的最後一天(94年3月1日)批示:「授權高鐵局,尊重法律顧問意見,依法處理」,高鐵局隨即在94年3月25日退還長生公司9億7,817萬1,451元。
林陵三在監察院約詢時坦承錯誤,表示當時欠缺周詳考量,稱:「我的批示正碰巧完成了某些人的策畫」,還表示如果碰到法規會的同仁,會向他們致歉等語。
調查委員指出,本案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確保契約履行及擔保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屬於「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交通部不應該接受如此荒謬的仲裁判斷結果,並應保全債權,就國家受到的鉅額損失向長生公司求償,但是高鐵局竟然不向長生公司提出任何救濟及求償,還迅速給付已經沒收的履約保證金,而長生公司早已解散,國家及全民的損失可謂求償無門。
桃園機場捷運在交通部與長生公司解約後,政府收回自辦,迄103年底仍未完工通車,不但工程總經費已從最初的600億元暴增到1,138億餘元,連帶國家競爭力、旅客便捷及整體經濟發展的損失,難以估算,嚴重影響國家推動重大公共建設之寶貴黃金時間及發展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