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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母棒球場管理鬆散 造成公庫損失 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日期:103-04-10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對臺北市立天母棒球場管理鬆散,便宜行事,既未修訂公告「臺北市立體育場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又擅自減徵中華職棒大聯盟「實況轉播費」及「廣告費」,造成公庫受損。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4月10日通過監察委員馬秀如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暨體育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多年來僅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請求,未參酌規費法立法理由及財政部相關函釋,即減徵該聯盟使用天母棒球場場地規費,致公庫受損;又怠於修訂「臺北市立體育場各場地收費基準表」,竟將尚未完備法制程序的「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公告於該局網站,並據以作為徵收天母棒球場使用規費依據,均有怠失。
二、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里守望相助隊早於91年已無償使用天母棒球場空間,臺北市政府體育場延宕7年,98年始補辦簽核行政程序及簽訂公用房地使用契約,惟該契約竟未填載締約日期,便宜行事,作業草率,實有未當。監察院履勘發現,該守望相助隊使用空間放置高爾夫球具等物品,主管機關渾然不知,顯見管理鬆散,應確實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