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路平專案成效不佳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3-04-08

國內「推動道路平整方案」推動迄今逾4年,國人對道路品質整體滿意度卻未顯著提昇,中央及地方政府皆有疏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3年4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趙榮耀、楊美鈴、陳永祥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提出本案調查意見如下:
一、 路平專案成效與瀝青混凝土拌合廠生產品質息息相關,內政部卻遲未依「再生瀝青混凝土使用管理機制檢討報告」推動評鑑或驗廠機制,尤以91年「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早已提出政府應組成專案小組評鑑,審計部又於101年9月查核後建議推動,該部遲至102年8月間,仍僅止於建議性質,而諉由各機關自行推動,行事明顯因循消極。
二、 國內平均每年核准道路挖掘案件約9萬餘件,挖掘面積計達822萬平方公尺,相當於挖掉逾整條台3線省道面積,平均每5件挖掘案件,即有1件未經事前正式申請,突顯國內道路挖掘恣意與浮濫,實為國內路不平主因,迭生民怨,致路平專案難獲國人正面觀感,行政院除應督促各機關加強落實管理、查核、協調及懲處機制,尤應確實審查及管制重複與緊急性挖掘案件,並依法審酌適時公開違規挖掘之主辦、監造單位及施作廠商名單,以達澈底改善之效。
三、 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對違規挖掘之裁罰及回復原狀等規定未臻一致,肇致地方政府對相同案件之處理標準寬嚴不一,有影響政府一體形象之虞。
四、 行政院疏未督促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平專案施作道路篩選及施工順序,建立客觀認定標準,肇生各機關毫無標準可循而隨興漫無目的施作,或淪為一時因應民眾陳情、民意代表要求之舉,肇致政府有限養護經費無以發揮最大效益,招致國人詬病不斷。
五、 中央各道路主管機關就路面平整(坦)度驗收標準不一,迄未全部參照國際規範採階段性、分類、分級彈性規範,任容所屬機關各依需求增刪。
六、 工程會疏未就「路平專案道路刨鋪併同辦理人孔蓋減量比率」,審慎律定足供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依循之績效目標值及其減量比率之計算標準,肇致各縣市政府人孔蓋減量比率竟出現0%至100%之巨幅落差,減量績效更有誇大之虞,核有欠當。
七、 各縣市仍迭有道路工程弊案遭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案件,媒體亦屢有負面報導,突顯改善成效難謂顯著。
八、 據國賠案件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事故肇因分析,路面人(手)孔蓋未能與路面齊平、與周圍路面間隙過大及材質易滑或遇雨致積水、濕滑頻為行車事故主因,亦為交通噪音產生源之一,行政院應督促工程會及中央各道路工程主管機關,儘速檢討完備相關材料、施工規範、驗收標準及查核機制。
九、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近3年於「全國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結果」屢獲乙等成績及評比名次殿後,突顯地方首長重視度不足。
十、 國內路平專案推動4年多以來,因道路維護原因致生國賠案件高達268件,國賠金額約新台幣8千7百萬元,平均每年國賠案件67件,國賠金額約2千2百萬元,逐年未見顯著下降趨勢,與路平專案實施前相較,尤未明顯減少,其後續向可歸責廠商或承辦公務人員求償者,更僅占18.2%,相關經費難謂確實運用在亟待改善路段及積極減少用路不安全之肇因,且迄未就確定國賠案件切實究責與求償。
十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目的,應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內政部健全相關審查機制,據此積極監督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之經費用途務須合於徵收目的,對不當挪用及道路養護工作不力者,應積極建立配套刪減機制。
十二、市區道路條例既已明確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養護業務,內政部自應完備審查機制及准駁標準,據此積極協助解決地方政府道路養護專職人力不足之窘境。(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