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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立法逾10年 取得溫泉標章業者未及半數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3-04-02

溫泉為我國重要觀光資源,溫泉法92年立法,緩衝期長達10年,取得溫泉標章家數僅占45%,成效不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4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李炳南、楊美鈴、洪昭男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提出本案調查意見如下:
一、 溫泉法緩衝期長達10年,取得溫泉標章家數占全部業者家數之比率僅為45%,成效不彰,水利署、觀光局均難辭其責。
二、 原民會對原住民族地區溫泉業者高達75%屬非法業者,家數高達119家情形,顯未妥善處理或改善,也未能有效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合法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應予檢討。
三、 溫泉法緩衝期已於102年7月1日屆滿,對於違反溫泉法相關規定情形,各相關主管機關應按溫泉法罰則規定裁處,以杜非法行為,並用以肯認其他合法業者。
四、 內政部及相關縣市政府應就權責儘速處理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問題,加速輔導業者合法經營溫泉事業。
五、 關於溫泉資源保育相關作為,主管機關可參考監察院諮詢會議所得意見,據以檢討改進相關作為措施。(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