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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建造執照審查流於形式 限建3層樓建築竟蓋成8層樓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11-07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8月核發臺北市文山區興安段建造執照,違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原應限建3層樓建築,竟建造高達8層樓,又未落實施工勘驗,建築物安全堪慮。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1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杜善良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8月核發本案建造執照,違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及建築法相關規定。
二、 臺北市政府辦理建造執照審查流於形式,對於本案申請建造地上3層,實為地上6層之建築物視而不見,草率核發建造執照,有重大違失。
三、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施工勘驗不確實,不僅未能主動查察,並及時發現本案興建樓層數疑義與違失,甚至在接獲民眾檢舉後,仍未依法積極查處,勒令停工或修改,實有怠失。
四、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本案建築物,全部配置於非山坡地之平坦範圍,僅列管山坡地(住2)不得涉及開挖整地事宜,同意免提都市設計審議,且不適用山坡地建築相關規定,卻又曲解認可適用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致本案地下一層等同提高至地面層,徒惹爭議;又因本案「住3」範圍未經劃定,並公告為山坡地,未能依相關規定規範礦坑基地之「坑道頂覆蓋層」,確保基地地盤承載力,有重大違失。
五、 本案設計建築師檢送之建造執照申請書及相關圖說多有齟齬,臺北市政府審查建造執照漫不經心,且流於形式,又未落實施工勘驗,並輕忽民眾檢舉,致原應限建3層樓之建築基地,竟建造高達8層樓建築物,恐有知法玩法、包庇圖利之嫌,對於超建部分後續處理,應重視地盤承載強度,確保建築安全,避免發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