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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辦王永泉涉嫌恐嚇、侵占,未詳查事證,涉有違失乙案,糾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 日期:97-10-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海山分局偵辦王永泉涉嫌恐嚇、侵占等案件,未詳查事證,經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其蒐證作業核有欠周延;且調查筆錄對前科資料記載,核與錄音內容不符;復於訊問時未依規定錄音、錄影;又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對所屬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海山分局偵辦本案時,未詳查事證,且於受理報案有違相關法令規定,草率將陳訴人以侵占等罪嫌移送,案經承辦檢察官核退及偵結以不起訴處分,其蒐證作業有欠周延。該分局於本案調查筆錄對陳訴人有無詐欺前科紀錄乙節,未按照規定詳實記載,且核與錄音內容不符,均核有違失。
此外,該分局對搜索現場錄影重要證物未盡保全之責,訊問時又未依規定全程進行錄音、錄影,且未於偵詢室或適當辦公處所為之,致生本案相關陳訴疑義,顯有違失。糾正案文並指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對所屬海山分局刑事人員辦案風紀維護,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致生本案所見缺失,核有明顯疏失,應予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