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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紅委員就「我國社會住宅推動之現況與展望」議題,代表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作如下發言:

  • 日期:107-12-22

陳小紅委員於巡察行政院時,指出我國都會區居住成本過高,愈來愈多年輕人或經濟、社會弱勢者面臨買不起、租不起或住不好之困境,甚至衍生出不敢結婚、不願生子等問題。居十大民怨之首的高房價,似已是影響社會發展與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因此,興建「社會住宅」儼然成為政府施政的重點,更被視為紓解民怨的一帖良方。
一、緣起及現況:
依照2017年3月6日行政院核定内政部所提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2017至2024年匡列總經費约307億元,擬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來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至2020年之中期目標為直接興建约4萬戶(地方政府提報)及包租代管4萬戶(中央全額補助地方政府辧理),合計约8萬戶;長期目標則預計至2024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之供給量。内政部統計顯示,截至2018年9月6日止,已完工之社會住宅計13,955戶,占我國2018年第1季總體住宅8,694,889存量的0.16%左右。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之統計資料則指出,各國社會住宅占總體住宅存量之比率分別為美國,5%、荷蘭,32%、英國,18%、日本,6.1%、新加坡,4.5%、香港,29%及韓國,5.1%,均高於我國。内政部肯認,依國際經驗,「社會住宅」占住宅存量的5%確屬低標。惟因我國「社會住宅』剛起步,故暫以全國住宅存量約860萬的2.5%為8年目標,簡化為20萬,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的目標值。除直接興建外,政府並藉由推動「包租代管」計畫,期民眾能積極釋出空餘屋,協助弱勢者於租賃市場中承租安全、合法住宅,進而減輕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負擔,並健全住宅租賃市場。
二、待省思課題:
陳委員指出,儘管我國甫推動「社會住宅』未幾,然已出現以下諸多待省思課題,爰促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正視:
1 、目前各縣市大多以平均所得50%以下家戶或個人作為 「社會住宅」政策申請對象,標準會否過寬而難以充分落實?前市場空屋率過高,似無必要蓋那麼多房子,内政部允應督同地方政府在以往公共住宅制度及辦理經驗之基礎上,確實掌握社會住宅之真實需求,據以持續穩妥推展 ,並審慎定義「弱勢』族群,以多元角度審視「社會住宅」。
2 、「住宅法」第4條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例予經濟、社會弱勢,以及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惟全國目前興建中、己完工及既有之社會住宅僅約2萬餘戶,政府卻將申請資格放寬至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者,以致需要照顧的對象太多,反無法針對真正弱勢者提供即時協助,復加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等地之社會住宅,依法保留5%至30%不等之睦鄰戶予設籍當地民眾,中籤率遠高於外縣市移居之就學和就業者,不僅壓縮渠等分配權益,更引發外界非議。有鑑於目前社會住宅明顯供不應求,内政部與地方政府允應考量社會住宅興辦初衷,檢討申請者資格、睦鄰戶比例與合理性問題,以維分配公平與居住正義。
3 、社會住宅不應僅具居住功能,更應發揮一些社會性作用,可以對「社會聯繫』產生良好的功用,讓個人成為社會群體的基礎,透過互信、互助、勞動、交往、成就、奉獻等,使社會住宅成為居住的互助家園。而且社會住宅具示範性效用,社會住宅的興辦過程可以創新台灣新的居住型態、居住價值與文化,改變一部分人「有土斯有財』的傳統思維。值此工商化、少子化、老龄化之際,家庭照顧功能式微,更凸顯「社會住宅』具「社會性」作用之意義。惟現階段僅少數己完工之社會住宅提供若干社會福利設施或服務,大部分仍付闕如,内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除應重視提供適足的社會福利設施及服務外,並應發揮社會住宅在社會性、社會福利作用之示範效果。
4 、政府為扭轉以往社會住宅之負面刻板印象,持續精進其建築水準及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並採取混居模式避免「標籤化」,已初步提升大眾對於社會住宅之接受度。然社會住宅能否永續經營,有賴後續良好的管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允宜健全相關管理維護機制,並與社福、警政單位合作聯繫,提供即時且必要之服務與協助,使居住於社會住宅及其周邊之國民,均能共享適宜且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5、「社會住宅』為居住正義及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而非為解決都會區高房價與房地產投機炒作等問題之萬靈丹。政府應該把資源投入市場機制的改善,讓市場不致成為建商的私領域,讓資訊透明,才有可能根本解決高房價的問題。
6、成功的住宅政策有賴財税政策的配套,臺灣應該注重購屋市場和税並健全租屋市場,才能解決房價問題,最後才是推動社會住宅,增加非自用住宅之持有成本,體現住房的「去商品化」以落實真正的「居住正義」。
7 、「社會住宅」設有租期限制,目前各縣市一般戶最長租期為6年、經濟或社會弱勢戶最長租期為12年,政府未來也將視興辦情形滾動檢討,惟為讓住宅資源得以照顧更多有需求的民眾,對屆時可能出現的民眾不配合搬遷暨如荷蘭、英國或韓國等地有無開放渠等承購之規劃等均允應及早綢繆對策。
8 、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固然展現照顧弱勢族群決心, 然為政策之永續計,似仍應參酌國外經驗,如英國「共享產權」思維,荷蘭「非營利住宅協會」、日本民間貸款之「證券化」及韓國除發行公債外,兼顧土地開發以籌措財源並要求除租金外,抵押金的收取和延長若干類型社會住宅租約至20甚或50年等分散財務風險等做法,儘早思忖各種財務創新作法之可能。
9 、内政部規劃2017至2024年「包租代管」8萬戶民間空餘屋之社會住宅,6直轄市自107年1月試辦至107年12月7日止僅累計媒合2,628戶,面臨之最大問題在於房東的意願。現行促使空餘屋釋出做為社會住宅之租税優惠,實施期限太短,且房東多未能享受其他租税優惠,例如出售房地時土地增值税之優惠、房地合一實價課所得税之優惠、重購房地之退税等,影響房東參與意願,故内政部及財政部允宜考量租税之衡平及房東其他疑慮,研議配合調整修正相關機制,使包租代管政策得以真正落實。
機關回應情形:
內政部徐部長回應:
在包租代管裡面,我們的租屋市場是一個小眾市場,我們如果有十萬間的房子要出租,大概就有十萬個房東,就十萬個出租人,可能就要訂立十萬個契約,所以都造成很大的困擾。出租人這方面,有房子的可能管不到,也有的是管不動,年紀大一點的房東,都是比較有房有房地產的人,他可能會管不動,也沒有專業知識,房租不付,就要去找律師。另外一個問題是,有房子可是他卻管不好,因為太忙了,自己的事業不會去管到了,所以他就不想出租,所以我們分析小眾市場上管不到、管不動、管不來、管不好,所以乾脆不管了,如果把這些房子釋放出來,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但我們明明知道空屋這麼多,可是他就是不願意釋放出來。所以我們包租代管宜制定一些定型化的契約,從這裡去做相關的檢討,在包租代管裡面,現在的速度是慢了,希望在今年年底要達一萬戶,到現在為止,大概只三千戶左右,剛剛委員提到兩千八百多戶,大概到年底會有三千戶,大概三成,我們在這一部份確實要檢討,但我們能幫助到八萬戶,因為有新建直接興建的12萬戶,也就是說我們有人會住到這十二萬戶裡面,這個市場一定會有12萬戶釋放出來,本來現在要租屋,他進入了社會住宅這12萬戶就釋放出來了。所以我要求營建署跟我們地政司相關的單位,主動去媒合,舉一個例子,我們的林口社會住宅,現在我們已經從十一月底,我們就陸陸續續搬進去了,我們搬進去的這些人,我們只要不違反個資法的情況之下,要求他們搬進去,他原來住的房子就不會租了,他就不租了以後這些房東再去找承租人,那我要求我們相關的單位,主動去找這些房東請他能夠釋出,這是第一個,說我用這個主動的方式希望能夠把這些媒合,那至於說,如果能夠住六年跟住十二年以後,是不是可以買?這部分都牽涉到比較大的政策,因為我們現在的政策是只租不賣,那我們再來研究,也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
另外在社會住宅方面新政,我們的中期階段是到一百零九年,就算還有兩年,我們才完成四萬戶,本來是這樣,但是到明年底,還有一年的時間,我們一定可以提早完成四萬多戶,所以我在七月十六號上任內政部長,在八月就要求我們進行第二階段的規畫,提早一年來進行第二階段的規劃,最後一點就是說有關租售市場,是不是高房價能夠用這個來做相關的調整,租售是一個平衡,會自然形成的市場,所以當我們要包租代管跟我們的社會住宅釋放出去以後,會把我們租屋市場的穩定,當租屋市場穩定以後,那售屋市場的房價就很難上升,因為你租不到那租金就會上漲,租金上漲就會推升房價的上漲,可是我們如果租金穩下來甚至平衡下來的話,那應該售屋市場就可以達到平衡,那甚至在某個程度租售就可以達成一種平衡,就可以把他把高房價的部分至少HOLD住,所以這部分我們也會有相關的政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