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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涉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提案糾正,要求營建署應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契約責任,並儘速就公辦都更之招商作業建立明確規範

  • 日期:107-11-09

監察院調查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涉嫌利用代辦國防部委託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機會期約、收受鉅額賄賂乙案,已於本(107)年10月12日提案彈劾洪嘉宏,移送公懲會審理中。8日監察院就內政部營建署怠於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契約責任,未從制度面檢討建立投標、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完整的作業程序及防弊措施,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及城鄉發展分署。
糾正案文指出,緣99年間政策禁止標售國有大面積土地,行政院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指示國防部調整眷改土地標售處分模式,改採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房地、都市更新計劃型標售等方式。因國防部欠缺辦理都市更新之專業及經驗,故於100年分批委託城鄉分署辦理眷改都更規畫及招商案,分署長洪嘉宏即利用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慶銘作為中間人,向有意投標之民間廠商遠雄建設、冠德建設、益昌建設期約1億2,300萬,並收受3,550萬元之賄賂。
提案人林雅鋒、蔡崇義指出:上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共12案,其中新北市中和台茂段眷改案(慈德三村)、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江陵新村)、臺南精忠段眷改案(精忠三村)等3案,城鄉分署明知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卻援引都更條例第9條,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亦未準用促參法相關規定,嗣中和台茂段眷改案次得標商將捷建設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635號判決撤銷最優申請人冠德建設之締約資格;另新竹市成功段眷改案(忠貞新村及北赤土崎新村)、新竹東大路眷改案(第十村及四知四村) 及新竹光復段 1034地號眷改案(忠貞新村及北赤土崎新村)等3件眷改都更案,應依都更條例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準用促參法公開評選程序,但該3案之招標文件及相關程序卻嚴重違背促參法相關規定,致生流弊,內政部營建署督導不周,均有重大違失。
監委林雅鋒、蔡崇義表示,本件涉案之招標文件均係城鄉分署委託顧問公司規劃代辦,其中「中和台茂段眷改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最優申請人之締約資格;承攬該案及「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 1034地號眷改案」技術服務之永奕顧問公司總經理黃慶銘涉嫌居間期約及收受賄賂。但營建署迄未就督促所屬追究顧問公司之契約責任,確有失當,將要求營建署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契約責任,並藉本案督促該署建立公辦都更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及就各類招商模式及公開評選或履約爭議之處理,儘速訂定明確的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