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澎湖七美島兩計畫案招、決標違反政府採購法 監察院糾正澎湖縣政府

  • 日期:104-04-14

澎湖縣政府於102年12月至103年4月辦理「澎湖七美零碳示範島規劃為島嶼博物館之可行性研究」(下稱「澎湖七美島嶼博物館可行性研究」)及「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整體建設計畫先期規劃」(下稱「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先期規劃」)等兩件採購案招、決標作業,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本(14)日通過監察委員方萬富提案,糾正澎湖縣政府。
另本案調查報告也指出,澎湖縣政府辦理「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先期規劃」,違反「『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規定,未於申請書上敘明總計畫經費的實際金額,於同時期重複以同一案件分別向內政部及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現面臨補助款追回困境,有作業疏失之責。
此外,本兩件勞務採購案由縣府工務處、行政處及主計處會簽,兩案辦理時間相近,卻未發現「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於同時期辦理的異狀,縣府內會簽制度的橫向聯繫及統合顯然不彰,未能發揮機關內部控制功能以善盡監督審核之責,澎湖縣政府允宜檢討改進。
本案調查過程中,亦發現「澎湖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僅訂有「工程及財物採購」之工作項目及權責劃分,未含括「勞務採購」,縣府坦承並表示將檢討修訂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上缺失,監察院一併要求澎湖縣政府審慎檢討,謀求改善。
本案糾正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 澎湖縣政府辦理「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先期規劃」採購案,以具時效性為由,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先行刊登限制性招標公告,且於開標後始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顯已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
二、 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七美島嶼博物館可行性研究」及「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先期規劃」兩案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未依規定保密;另前案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核定後之異動遞補,未再依程序簽核,顯已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
三、 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七美島嶼博物館可行性研究」及「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先期規劃」兩案,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卻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實績及聘用人數等特定資格,核有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競爭之失,顯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四、 澎湖縣政府於「澎湖七美島嶼博物館可行性研究」尚未完成且確認可行前,同時委託廠商進行「七美愛情島及低碳島嶼博物館先期規劃」,採購作業時程規劃失當;另兩案部分委託項目內容相近,有虛擲公帑之虞,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