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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預警系統不足 致婦人誤闖淹水之大甲區民生地下道並溺斃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2-06

臺中市政府未積極建置該市大甲區民生地下道淹水預警系統,致婦人於103年5月駕車誤闖積水之民生地下道,不幸溺斃,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4年2月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明知民生地下道歷年有多次淹水紀錄,屬最易淹水之甲類地下道,最須優先設置警示系統,但該府不僅於101年建置全市易淹水點資料時,未將其列為易淹水點以資列管,而且於同年規劃建置淹水預警系統時,將民生地下道等甲類地下道排除在外,選擇較不易淹水之乙、丙類地下道施作,其後又以投標期間廠商提出疑義、地下道將陸續取消或改建、執行內容預算科目不符為由撤銷建置。該府未積極建置民生地下道之淹水預警系統,為103年民生地下道事故發生原因之一,實有疏失。
二、臺中市政府雖於100年間完成規劃民生地下道及鄰近地區的區域排水系統,卻因無法完成土地徵收及開闢計畫道路等因素,施作延宕,且該府未依規範檢視與改善地下道之截流、排水等缺失,致使該地下道之積水僅能經由農田水利圳溝對外排放,又因未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排水道清疏,導致因排水箱涵阻塞,造成民生地下道及鄰近地區幾乎逢大雨必淹,也是本件不幸事故發生原因之一,實有疏失。
三、臺中市政府執掌民生地下道之通報及預警機制,卻未建立巡防通報專責編組及積極督導執行,且其淹水預警措施不足,致使該地下道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日晚間19時32分淹水LED警示燈亮起後,受災車輛及另一車輛仍於19時43分進入地下道,又因負責巡查之里、鄰長並未適時巡查,直到19時45分才由路過之區公所課員向警方報案,但未作成紀錄,19時51分警方始拉警戒線封鎖地下道,造成本件不幸事故發生,市府於事後始緊急補設停車柵欄,顯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