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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政辦案踰越職權 損害公正形象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3-12-1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政,承辦案件時,踰越檢察官職權,有損檢察官公正形象,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103年12月19日通過林雅鋒、楊美鈴委員提案,彈劾吳文政,移送司法院審議。本案係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吳文政偵辦屏東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30號偽造文書案件過程中,踰越檢察官職權,於102年1 月22日要求屏東縣竹田鄉西勢覺善堂全體第9屆管理、監察委員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召開管理、監察委員聯席會議,以行使偵查權開偵查庭方式,由吳文政擔任主席主持該次會議,推選西勢覺善堂主任委員及常務監察委員,積極介入民事事務,使民眾懷疑檢察官執行職務公正性。
另外,被彈劾人在偵辦102年度偵字第3434 號侵占案件時,102年3 月13日搜索扣押西勢覺善堂前任主任委員等人持有物品,並於扣押後當日即將扣押物中的黃金金牌13面、黃金戒子1只、銀牌1 面及現金新臺幣49,605元發還新任管理委員劉仁芳等人保管,除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發還扣押物的規定逕自介入私權認定外,亦有代替新任管理委員行使民事上交付物品及請求強制執行權利之嫌,已踰越檢察官職權,並有損檢察官公正形象,其違失事證明確。
依法官法第86條第l 項、第95條第2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0條及第12條第1項等規定,檢察官職務係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且執行職務時必須公正超然,勤慎為之;並應遵守法定程序,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而檢察官追訴犯罪屬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發見該案件涉及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宜函請行政機關處理,不得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職權,亦不得代行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