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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檢署吳岳輝、李宗榮不當參與社交活動 接受招待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3-12-0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岳輝、李宗榮,不當參與社交活動,接受招待,影響檢察官形象及機關聲譽,違失事證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監察院103年12月4日通過章仁香、楊美鈴委員提案,彈劾吳岳輝、李宗榮,移送司法院審議。本案係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
彈劾案文指出:吳岳輝、李宗榮及另一施姓檢察官於102年1月8日下班後應該署司機室之邀,參加該署司機室之年終聚餐,由吳岳輝、李宗榮出錢宴請。嗣該署司機王○文於餐會結束,搭載吳岳輝等3人返回臺南地檢署途中,為表達感謝之意,提議前往臺南市北海餐飲複合大樓附設KTV(下稱:北海KTV)續攤唱歌,並由王○文請客。惟王○文另通知曾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佐,已退休之王○鑫到場,王○鑫攜帶洋酒2瓶於同日下午9時30分到達北海KTV,因吳岳輝、李宗榮與王○鑫以往曾合作辦案,遂共飲助興。嗣王○鑫於同日下午10時31分許,聯絡友人王○瑋,請王○瑋代找5名小姐至北海KTV310包廂,該5名酒店陪侍小姐於同日下午11時許抵達北海KTV310包廂內,其間吳岳輝、李宗榮2人並於有女陪侍之KTV310包廂與王○鑫、王○文及5名小姐等相互敬酒、唱歌。至翌日凌晨1時30分許,吳岳輝等3人先後出現在北海KTV門口,歡送該5名小姐先行離去後,吳岳輝等3人與王○文則仍留在北海KTV包廂內,繼續歡唱至翌日凌晨3時始離去。
彈劾案文指出,吳岳輝、李宗榮對於非職場同仁,久未連絡之王○鑫突然出現之偶發情事,縱屬舊識,基於一般禮儀,宜僅為禮貌性寒暄,以免衍生其他不合宜之社交,而王○鑫攜帶洋酒二瓶前來共飲助興,渠等且進入有女陪侍之包廂與王○鑫及其友人相互敬酒及唱歌,顯有損檢察官清廉自持形象。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為公平正義之表徵,權責綦重,物望所瞻,本當潔身自愛,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高道德標準,方不負國家付託之殷,社會信賴之尊。吳岳輝、李宗榮不當參與社交活動,接受有女陪侍不當招待,損及檢察官廉潔形象,影響司法尊嚴,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25條第1、2項等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