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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國有土地長期遭占用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無積極作為 監察院糾正國有財產署

  • 日期:103-11-05

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國有土地,長期遭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所有之新北市淡水區鼻頭街22號建物無權占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北區分署於94年以前均未採取積極作為,即時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或提起訴訟,終致不當得利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嚴重損及國有財產權益,顯有怠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11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建物原屬英商嘉士洋行倉庫,由英商亞細亞火油有限公司於1894年至1930年間陸續興建,該建物坐落之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分別於36年及56年間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係屬國有非公用土地。新北市政府(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間將上開建物公告指定為私有古蹟,英商亞細亞公司於同年12月將系爭古蹟無償贈予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糾正案文指出,國產署認定系爭古蹟於公告指定後,新北市政府為實際管理人,將占用系爭土地情形視為機關占用,且系爭古蹟及415、417、419地號3筆土地,嗣後業交由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維護,故免予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惟系爭古蹟於公告指定前,長期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國產署早已知悉無權占用之情形存在,該署北區分署於94年以前均未採取積極作為,即時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提起訴訟,終致不當得利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嚴重損及國有財產權益,顯有怠失,國產署也有督導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