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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 日期:103-08-14

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8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前監察委員趙榮耀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於88年8月27日會議作成教師會幹部得由教師會與行政機關協商以公假處理會務及代課費用由教育部協助解決之決議,並以89年1月7日函示各地方政府及各級教師會得協商給予各級教師會幹部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之會務假。嗣全國教師會所提關於每週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之教師法修正案未能通過立法,該部所發布之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亦經立法院於92年間以係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函請該部廢止。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竟以93年4月23日函文認上開88年決議及89年函示尚有效力,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附件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