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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炳彰投資經營商業 傷害司法廉潔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3-07-25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炳彰以妻子名義,出資開採土石,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又在民事訴訟,擔任妻子訴訟代理人,破壞法官廉潔形象,戕害民眾司法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103年7月25日通過監察委員余騰芳及葛永光提案,彈劾陳炳彰,全案移送司法院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被彈劾人原為臺灣高等法院實任法官,93年4月20日起轉為優遇法官,依法官法規定「仍為現職法官」,竟貪圖經營土石開採的可能豐厚利潤,以配偶名義,與民眾共同出資投資,並據此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嚴重破壞司法人員廉潔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情節重大。
二、 被彈劾人因該合夥所引發的民事訴訟中,未予避嫌,於101、102年間出庭擔任配偶的訴訟代理人,顯悖離法官倫理規範規定,違失情節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