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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辦案言語不當、有罪推定 損害職位尊嚴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3-07-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正,99年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承辦該署兩案件,訊問時言語不當,有損職位尊嚴;且朝涉嫌有罪的單一方向偵查,侵害受訊問人人權。監察院103年7月11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周陽山、黃武次提案,彈劾吳文正,全案移送司法院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被彈劾人任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承辦該署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及偵字第360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訊問時使用笑謔、譏諷等言語,目的雖係期藉此使受訊問人得悉據實陳述與否之利弊,惟以檢察官之身分,言語確有不當,顯有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之情事。
二、 被彈劾人偵辦本案時,朝有罪推定之單一方向進行偵查,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課予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規定之違失。尤其檢察官作為國家機器,係公益代表人,擁有強大權限,當不能預設立場,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置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方向於不顧,只朝單一有罪推定之方向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