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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婚外情30年 藉職務收受賄賂 詐欺當事人財物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3-06-2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景彬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藉職務審判之便,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賄賂,又與友人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監察院103年6月20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趙昌平、黃煌雄提案,彈劾胡景彬,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胡景彬違失情形如下:
一、被彈劾人胡景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黃、鍾姓二名婚外女子同居長達30年,並育有子女,特偵組檢察官清查後發現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且違背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及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胡景彬101年承辦民事案件時,與案件上訴人邱○珠的律師私下見面並提供訴訟策略,又收受邱○珠所交付價值近5萬元貴重琉璃藝品及現金300萬元等賄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嚴重傷害司法人員公正形象,有重大違失。
三、被彈劾人胡景彬與不動產仲介業者廖○利往來密切,胡景彬100年承辦損害賠償訴訟案時,王○里誤信其有運作關說案件能力,於100年12月免費招待胡景彬與廖○利觀賞每張門票4,200元「永恆的瘋馬秀」,並使王○里誤信須支付對造和解費用,而於101年1月交付廖○利現金20萬元,胡景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有嚴重違失。(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