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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產業投資方案規劃草率 監察院糾正國發會、文化部

  • 日期:103-06-1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同意文化部比照經濟部「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編列100億元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國內文創產業,卻未配合文創產業特性修正,規劃草率。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6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馬以工、馬秀如提案,糾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國發基金同意文化部比照經濟部「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國內文創產業,惟尚未確定經濟部實施方案辦理方式是否妥適,即貿然採用,且國內中小企業與文化創意產業家數相距懸殊,後者僅5萬餘家,兩者竟匡列相同數額資金,並直接沿用對中小企業投資模式,未配合文創產業特性修正,規劃草率。國發基金先將匡列資金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並容忍該部將過半資金再交由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投資評估審議嚴謹度又遜於文化部自行辦理,且該部迄未自行辦理,國發基金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怠失。
二、 文化部接受國發基金委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部再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尋找適合投資案源、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同時又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應出資共同參與投資,既有利益衝突,又無法客觀。所投資對象多屬已發展成熟不乏資金來源企業,且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投資,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國發基金也未確實把關,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未能積極發揮功能,皆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