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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未善盡監督私立學校職責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6-12

教育部遲未落實教師待遇法制化,致私校教師待遇迭有爭議;對私立學校董事會也未能有效監督。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6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趙榮耀、錢林慧君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教育部身為教育事業主管機關,長久以來以行政函令作為私校教師待遇依據,遲未將教師待遇法制化,有嚴重違失。
二、 教育部未妥善維護學生受教權,對於面臨營運壓力,以減少聘任教師、併班上課或委外辦理推廣教育班的違法學校,雖已處理興國管理學院、臺灣首府大學等校,但對監察院例舉違失學校,教育部均未知悉,迄未清查,實有怠失。
三、 教育部未能善盡監督私立學校董事會功能,對於涉及財務嚴重違失、干涉校務運作者,迄今仍無法有效管理,進而輔導私立學校適時、適度退場,實有疏失。
四、 教育部未能善盡主管機關權責,對私立學校財務監督查核比率偏低,且查核密度未隨學校招生缺額增加而提高,又未將查核結果公開,致私校辦學相關資訊未能充分揭露,長期罔顧多數家長與學生教育選擇權。
五、 教育部未積極督促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又未具體落實執行「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方案」監督輔導機制,致私立大專院校輔導、轉型及退場預警機制徒具形式;教育部訂頒「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未納入財務面營運風險評等指標,不利日後及時發現財務異常學校,實有怠失。
六、 教育部未研訂申請動支設校基金准駁裁量基準,核准動支後也未要求限期回補基金,以備不時之需;教育部研訂預警機制失真,無法機先防範、嚇阻高鳳數位學院財務惡化,該校董事會長期未履行捐資承諾及募集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教育部又遲未令其限期整頓改善,致教職員及學生權益未獲應有保障,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