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鐵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延宕逾7年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日期:103-06-10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未依整體目標提出規劃設計基準,有效控管設計作業審查期程,完成用地徵收及鑑界作業,衍生履約爭議,導致工程延遲逾7年。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3年6月10通過監察委員劉玉山、劉興善、趙榮耀提案,糾正交通部臺灣鐵路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整體目標為「西部縱貫線行車速度提高為130公里/小時」,惟臺鐵局卻未據此提出規劃設計基準,待設計顧問公司依約提出基本設計書圖後,始要求提高曲線段行車速度,致增加作業時間達2年餘,延宕工程發包期程,核有疏失。
二、 臺鐵局未於招標前詳實評估設計審查所需天數,亦未依契約預定進度表覈實控管設計作業審查期程,致實際審查總天數逾契約預估審查期程達243天,嚴重影響工程發包期程,確有未當。
三、 臺鐵局未積極辦理「二層行溪橋改建工程」發包作業,致因經費不足而暫停發包達3年餘,又輕忽老舊橋梁結構安全,核有怠失。
四、 臺鐵局未正視二層行溪橋老舊鋼梁橋改建迫切性,任由北岸用地徵收失效;重新提報「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時,未能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用地徵收及鑑界作業,影響施工廠商進場時程,延遲完工期限,漠視鐵路橋梁安全,核有未當。
五、 本案工程98年間重新辦理發包,距細部設計完成已逾4年,臺鐵局卻僅以招標文件中工程設計圖附註方式,省略檢討評估原設計資料與現地條件差異,致使舊橋防護工項變更案懸而未決,進而衍生履約爭議,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導致施工期間舊橋沉陷及傾斜,影響行車速度與安全,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