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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 工期展延又增加工程費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5-08

嘉義縣政府辦理「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暨操作營運」採購案,工期展延及增加工程費用,嚴重損及政府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5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永祥、葛永光提案,糾正嘉義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嘉義縣政府辦理「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暨操作營運」採購案,採購評選逾越法定權限,將非屬評選項目廠商建議工程變更(含追加)方案,於評定最有利標時作成同意研辦決議,處事草率,嚴重損及政府權益。
二、 嘉義縣政府依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逾權所作決議,辦理工程追加及變更,審計部及工程會質疑縣府事先未評估可行性、效益及必要性,相關作業明顯失當,肇致工期展延226天,工程經費增加9,762萬餘元,並衍生履約爭議訴訟,嚴重損及政府權益。
三、 嘉義縣政府辦理本案工程,未按核定計畫推估污水量,也未考量醫療專區及其他區域開發時程,妥為整體規劃污水處理廠容量,以兼顧未來處理功能提昇及擴建彈性的原則,分期興建污水處理廠及設置各項處理設備,完工啟用後因污水量不足,致多數設備僅能輪流使用或定期試運轉;又因污水處理廠規模超量設計,致仲裁判斷及民事訴訟結果,均以「情事變更原則」,核予廠商25元/噸之操作營運費用,遠過契約所訂8元/噸之3倍餘。不僅減損設施使用效能,並額外增加操作營運費用約2,818萬餘元,損及政府權益,實有違失。
四、 嘉義縣政府無視本案工程契約書條款規定,草率同意備查不符契約規定的試車計畫書,原試車期間為12個月,卻提早7個月辦理驗收,致生履約爭議,並失仲裁利基,且相對提高試車費用,即需支付5個月試車費用1,057萬餘元(原契約12個月為997萬餘元),損及國家權益,實有違失。
五、 嘉義縣政府對本案操作營運期限爭議,未能及早研擬相關因應對策,又無視承商多次函催操作營運將屆期,及時辦理後續採購或接管事宜;更未對承商將依仲裁判斷計算營運費用表示意見,任由承商逾契約期限仍持續操作營運4個月,額外增加費用336萬餘元,實有違失。
六、 嘉義縣政府將本案工程專案管理(PCM)決標予國立中山大學,廠商資格條件不無疑義。工程會90年間曾函示「如非屬研究發展性質之勞務採購,不適合委託學校辦理」;教育部也認為「大學辦理產學合作,當以教學、研發及其應用、各類人才培育為要」。本案遴選學校擔任專案管理廠商,實有未當,且易引起爭議,應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