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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高院法官曾德水

  • 日期:103-04-03

監察院今(3)日上午審查通過吳豐山委員、黃武次委員提案,彈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曾德水因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引逗、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曾德水法官101年12月3日輪值時承審被告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3號加重強盜上訴案之接押案件。該案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於101年10月24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被告於同年10月30日收受判決,11月7日提起上訴,11月20日由法律扶助律師提出上訴理由狀,主張其所犯應係恐嚇取財罪,且已於判決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送相關卷證於12月3日上午送達臺灣高等法院,由曾德水法官於12月3日下午2時30分召開接押庭。開庭前,書記官於下午1時30分聯繫被告委任之法律扶助律師,該律師表示其下午有其他庭恐無法到庭,書記官再聯繫法院公設辯護人,其辦公室人員告知如無衝庭即到庭。開庭時被告委任之法律扶助律師及公設辯護人均未到庭。然曾德水法官竟以「我跟你講,這個案子,這個誰判會抽籤啦,上訴是沒有希望的啦,不如去爭取假釋早點出來啦」、「這個案子最少7年,判你7年4個月,有沒有想過早去早回?」、「有沒有想過最少7年,爭取假釋比較快,打這個官司,再拖個2、3個月、4、5個月、5、6個月,假釋就更晚了」、「我跟你講,最少7年啦,判你7年4個月啦,打這個官司划得來划不來?」等語詞向被告表示上訴無望,引逗、暗示被告撤回上訴。
吳豐山、黃武次二位委員指出:法官對於被告而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特別是所為的法律見解對於被告而言,更具有絕對的影響力與引導性。本案在被告所犯,依其情節非絕無成立較輕罪名或減刑空間情形下,未考量新事證的提出對於判決結果之影響,逾越接押庭法官之權責,引逗、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所以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