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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受理陳情 成功促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改判 保障人權添佳績

  • 日期:103-02-26

民眾向監察院陳情,因涉嫌幫助配偶製造毒品,曾向員警行賄希望釋放配偶,並於警訊時自白行賄事實,法院卻未據此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核予被告減刑;經監察院受理,成功促成非常上訴,並讓最高法院改判,為保障人權增添佳績。
監察院指出,經該院研析發現,被告確於警訊時已自白行賄,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判決卻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核予被告減刑,有判決未適用法令之違法。爰函請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法查明有無非常上訴理由,經該署於102年7月8日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台非字第275號判決,認:「經查本件被告遭警方逮捕時,行賄員警遭拒,此情被告於警詢時業已坦承不諱…。從而,被告既於警詢時,自白行求賄賂之犯行,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漏未依法予以減免其刑,核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撤銷原判決,並將陳情人之刑期由1年4月,(褫奪公權2年)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有效保障陳訴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