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電公司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問題叢生 監察院糾正台電公司

  • 日期:103-02-1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1年間辦理「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計畫」,規劃研究階段未縝密評估及調查,3度大幅修正計畫,投資總額由62億3千萬餘元增至97億3千萬餘元,前置作業顯有不備;又未積極控管計畫時程,工程延宕4年餘,至101年12月始完成。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2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台電公司91年提報「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計畫」期間,為回應經濟部撙節成本之審核意見,在未增減計畫工作項目下,即大幅刪減投資金額約達10億元,顯未審慎評估成本;又未詳實通盤檢討舊有設備性能、實際運轉狀況,妥予規劃改善期間相關製程與工程技術,肇致計畫核定後3次大幅修正計畫、增加工作範圍,投資總額由62億3,456萬元增加至97億3,031萬餘元,期程由97年6月調整至101年12月底;且未依規定提報修正計畫,即擬續辦採購作業等,其規劃及管理作業核有不備。
二、 台電公司未確實控管興達一、二號機空污改善工程計畫執行進度,致採購規範審查、邀標、決標及完成時間偏離原規劃時程甚鉅;又未審慎評估物價上漲趨勢及市場行情,妥適檢討預算合理性,致一再廢標,嚴重延宕計畫時程,又因各項子計畫決標時程未能配合一致,衍生廠商待命費用之履約爭議,徒增公帑支出,損害機關權益,實有疏失。
三、 台電公司未有效督促工程技術服務廠商監督「鍋爐性能改善及增設SCR」統包廠商覈實履約,肇致本案興達二號機開工時,仍有諸多設計圖遲未送審或審核完成,嚴重耽延工程進度,又未妥謀善策督工趕辦,導致鍋爐試運轉日期延宕,需由其他燃氣及燃油之發電廠替代發電,徒增公帑支出達17.73億元,並衍生逾期罰款等履約爭議,難辭督導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