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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親民教養院院長虐待院生 苗栗縣政府勞社處長陳錦俊未善盡監督職責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3-01-21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下稱:親民教養院)102年10 月6日爆發院長虐待院生情事,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陳錦俊未善盡監督職責,監察院103年1月21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沈美真、黃武次提案,彈劾陳錦俊,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被彈劾人陳錦俊未善盡監督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職責,長期漠視親民教養院人力配置不足、院長非專任之缺失,對於該教養院人員因在職訓練時數不足致缺乏專業知能,亦未積極督導改善,肇致該教養院於102年10 月6日爆發院長虐待院生情事,引起輿論撻伐,監督不周,有嚴重違失。
二、 被彈劾人陳錦俊對於苗栗縣政府對所輔導、管理之親民教養院多次接受評鑑成績不佳,核列丙等、丁等長達5年,多次輔導未見成效,縣府未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及裁罰,又無視限期改善期間6個月之規定擅改為1年,對該教養院限期改善期間仍續新收個案毫無所悉,該教養院並曾2度拒絕配合複評,也未加以處置,長期督導不力,核有未善盡督導之嚴重缺失。
三、 被彈劾人陳錦俊廢弛職務,致親民教養院未依規定陳報相關文件,未督導所屬依規定按季查核,也未按時將查核情形陳報衛生福利部,有嚴重違失。
四、 陳錦俊對親民教養院於102年10 月6日爆發院長虐待院生情事,未督導縣府社工人員依規定進行個案調查、處理,事發後也未對該教養院院長不當行為究責,有重大違失。
五、 被彈劾人陳錦俊身為安置個案林○洋監護權人,卻未善盡監護職責,肇致該個案遭虐情事發生,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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