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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趙昌平、劉興善提案彈劾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

  • 日期:98-06-16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未依國防部軍備局訂頒「軍備局正(副)主管假日留守暫行作業規定」之規定程序,擅改「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各級部隊重要幹部暨戰情人員留值規定」,復於媒體關切詢問副主任蕭治群少將依其違法指示,於98年4月17日至19日未在營留值後,指示所屬竄改97年9月23日「中心本部戰情人員輪值修訂事宜」簽呈,及刪除該簽呈電腦檔案資料,以不法手段,企圖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案經本院調查發現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副主任蕭治群少將,依規定應於98年4月17日至19日在營留值,竟於17日17時餘下班後,即搭乘捷運及高鐵回台中住家,至4月19日才自台中搭乘19時30分台鐵火車返回台北;期間均停留於台中住家,以「電話留值」代替「在營留值」。蕭治群少將未依規定在營留值情事,因媒體查詢及報導,該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調閱相關資料發現,他97年8月1日到任後,口頭應允中心本部重要幹部以「電話留值」取代「在營留值」之指示,並未修改「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各級部隊重要幹部暨戰情人員留值規定」及呈報軍備局核備,亦即法規修訂及行政作業不完備。
主任陳治安少將為使現況相符,竟於98年4月23日指示承辦人張新源中校修改97年9月23日「中心本部戰情人員輪值修訂事宜」之簽呈,於說明三後段增列「…;另本中心重要幹部值勤規定一併修正如附件」,並檢附未經生製中心令頒及呈報軍備局核備之「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重要幹部暨戰情人員值勤規定」作為附件後,由張新源中校、張紹芳上校、副主任張振堂上校重新核章及主任陳治安少將重新批示,但署押日期仍均填寫為97年9月23日。而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對本案進行調查後,陳治安少將為規避調查,更指示張新源中校於98年4月27日23時30分許,在資訊室吳昇運少校及綜合組胡寧康中校協助下,將電腦中該偽造簽呈及檔案資料夾全部刪除。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未依規定程序擅改該中心留值規定,復指示所屬竄改公文,及刪除公文檔案資料,以不法手段,企圖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除違反「國軍各級部隊重要幹部留值規定」、「軍備局正(副)主管假日留守暫行作業規定」、「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各級部隊重要幹部暨戰情人員留值規定」,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之規定,亦涉違反刑法第213條之規定,應負公文書登載不實相關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