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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電公司違規辦理核四廠設計變更 輕忽核安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6-08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興建計畫,無視法令規定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逕自核發並辦理核四廠千餘項設計變更通知,輕忽核能安全,且未依設計圖說或相關規範,監督承包商舖設纜線及落實檢驗,延誤試運轉測試及商轉期程,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6月8日通過監委黃煌雄、葛永光提案,糾正臺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電公司未依法令規定,逕自核准核四廠千餘項變更設計,又無視原能會之要求改正及裁罰,執意續辦變更設計,輕忽核能安全,核有未當。
二、 臺電公司未依核四廠1號機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確實監督承商舖設纜線並落實檢驗,致部分纜線過近或交雜,造成儀控信號易遭干擾,虛耗近一年重新整線及測試,影響試運轉等後續期程及徒增營運成本,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