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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容積獎勵淪為建商炒作得利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

  • 日期:99-11-03

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基準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淪為建商炒作得利,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11月3日通過監委劉玉山、程仁宏提案,糾正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基準容積率(法定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未能發揮成效,中央主管機關核有怠失。
二、縣市政府以提高容積率、增設各種獎勵容積方式,滿足各方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控管工具不足,難以有效管理。
三、有關容積移轉之移出土地多屬道路用地,執行面存有偏差,另交易面缺乏公開透明之資訊平台,致真正地主未獲公平待遇;高房價地區以及低密度發展區,易成為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重點實施地區,對於真正老舊地區或亟需優先進行都更新地區,反而較少實施,顯與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之立法意旨未符,相關機制顯有闕漏。
四、各縣市都市計畫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五種用地面積,均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開闢率亦不足,各縣市均漠視此問題,持續採行各項獎勵容積政策或發展容積移轉,放任容積累加無上限之情事發生,嚴重影響都市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不周,皆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