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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戒嚴時期,監獄與看守所曾留下不少政治犯足跡,為維護共同之歷史記憶,其目前使用、維護及再活用之情形是否適當乙案

  • 日期:99-01-14

依據行政院96年7月11日第3049次院會資料:「根據法務部統計,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達2萬9407餘件,無辜受難者約達14萬人;另根據司法院統計,政治案件更可能高達6、7萬件。」再依據前立法委員謝聰敏之統計,自39年起迄76年解除戒嚴爲止,臺灣共發生29,000餘件政治相關案件,牽涉人數達140,000人,其中約有3,000~4,000人遭到處決。審視戒嚴時期之政治案件,38-56年期間係由位於台北市青島東路3號之警備總部軍法處審判羈押 (原址已拆除改建為今日喜來登飯店),及至57年警備總部軍法處遷入復興營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131號),乃由設於該處之景美看守所羈押或代監執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叛亂犯或匪諜,而宣告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則送國防部新店軍人監獄、或綠島感訓監獄執行。而綠島感訓監獄係沿自40年以集中營管理方式之「新生訓導處」(40~54年)開始,而後又設立警備總部感訓第三總隊(54~80年)及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即「綠洲山莊」(61~76年),最後又設立綠島技能訓練所(80~91年)。然綠島「新生訓導處」之政治犯於51~61年期間,曾被遷移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監禁,及至59發生泰源暴動事件,政治犯始再被移回綠島監獄(即綠洲山莊)。故復興營區之警備總部軍法處軍事法庭及看守所(景美看守所)、國防部新店安坑監獄、國防部綠島監獄(新生訓導處及綠洲山莊)及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是目前仍保存之戒嚴時期審判、監禁政治犯之主要場所。
本院黃委員煌雄及沈委員美真爰以上開看守所及監獄為對象,進行調卷研析、實地訪視座談、諮詢會議及約詢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業務有關機關;並於完成調查之前,再就全案調查所得,向呂前副總統秀蓮及施明德先生進行訪談。謹提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行政院允宜考量成立「國家人權紀念基金會」,以統合「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等機構,並籌設人權紀念博物館,俾妥善保存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事蹟,維護共同歷史記憶。
二、行政院對於「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允宜以「政治人權」或「共同歷史記憶」為定位及發展主軸,並一併改名為「人權紀念園區」,以維護兩園區之特殊地位與歷史意義。
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是戒嚴時期審判、監禁政治犯之主要場所,文建會允宜儘量維護園區原貌及扣緊場域發生之事件,才能扣緊人心,具有教育及警示價值。
四、文建會允宜對參與「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的工作成員,要求蹲點,傾心學習,並體認多元社會的民主與人權價值,更要對該兩園區歷史有基本的素養,才能心靈契合投入工作。
五、戒嚴時期諸多政治受難者年事已高,為保存珍貴史料,文建會允宜進行全面性訪談,以及時保留口述歷史資料,為這段珍貴歷史留下見證。
六、國防部允宜考量移撥所屬勤指部汽車保養隊現址土地,俾利「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之整體規劃發展,包括籌設人權紀念博物館。
七、法務部允宜考量儘速移撥所屬「綠島技能訓練所」土地,以協助中央研究院在綠島籌設海洋生態研究站,俾利「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整體規劃發展。
八、法務部允宜協助所屬「臺灣新店戒治所」,保留戒嚴時期監禁政治犯之部分監舍,並成立展館維護政治受難者留下之文物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