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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巨蛋案,監察院糾正工程會及台北市政府

  • 日期:98-09-10

監察院教育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聯席會於今(9月10)日就台北市大巨蛋體育館興建案,通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糾正案。
本案緣起於「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等環保團體到院陳情,質疑台北市政府辦理興建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案」(大巨蛋案),對受保護樹木的認定標準不符規定等違失。經本院監察委員黃煌雄、葛永光調查結果,台北市政府就本案組成甄審委員會於93年5月17日審定「台北巨蛋企業聯盟(遠雄集團)」為「最優申請人」。嗣該聯盟技術團隊-竹中工務店聲明退出,「最優申請人」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該協力廠商,甄審會決議不同意變更,遠雄集團爰向行政院工程會申訴,案經工程會先後3次審議判斷撤銷市府異議處理結果。市府爰於95年5月30日函,依工程會審議判斷理由指摘,依職權撤銷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宣布本案流標之決定。之後,95年6月19日第8次甄審會決議: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HOK公司。另為配合協力廠商變更,95年8月14日第9次甄審會即審查配合修正投資計畫書;並通過雙方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等相關契約。惟查,工程會第3次申訴審議判斷書,核有恣意濫權之違失;臺北市政府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之「投資計畫書」及雙方議定「興建營運契約」之條文內容均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等違失,略述如下: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認台北市政府甄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申請變更協力廠商之審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及不採認工作小組初審結論未附任何理由,明顯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臺北市政府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違失有二:
(一)「投資計畫書」係屬投標及審查最優申請人之要件,且影響甄審評斷結果之關鍵因素,議約時最優申請人擬變更協力廠商,是否應重提或修正「投資計畫書」,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條規定,應先檢視公告及申請須知中是否有變更協力廠商之規定及條件,如有則可變更,反之則不行。甄審會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投資計畫書,違反前揭促參法相關規定,並與該甄審會之前決議得變更投資計畫書之項目內容,相互牴觸,台北市政府據以核復同意重提投資計畫書,核有違失。
(二)台北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其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核有違失。
另調查委員也指出:臺北市政府雖已訂定樹保條例,設置樹保會,惟於本計畫案樹木移植過程上,仍有1株受保護樹木及120株非受保護樹木先後死亡,該府允應再妥為保護相關樹木,以維都市自然景觀及生態。並強調市府規劃興建巨蛋案,是為興建國際級大型藝文與室內體育設施,提供多功能大型室內活動,並供4萬席棒球運動使用,以滿足臺北市作為國際都會之文化與運動需求,樹立21世紀之臺北新地標,但隨著政局變化、時間推移,以及高雄市世運主場館的案例激勵,為達到興建21世紀臺北新地標之目標,臺北市政府針對本計畫案之開發,允宜全盤再檢討,下定決心,拿定方案,以竟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