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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及法務部案

  • 日期:91-10-09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及法務部案。案由為:檢察、警察、調查機關偵查案件,未切實踐行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供指認之設施,未全面均衡配置,致指認程序,普遍存有誤導證人之重大瑕疵;部分警、調機關,在偵查中,對被告辯護權之行使,未符法務部之函釋規定,測謊鑑識未能妥慎釐定程序,建立具公信力之機制,影響法院正確評估證據之價值;又警察機關執行臨檢之要件、程序、救濟途徑等,未建立規範,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意旨,偵訊設施不足,偵訊錄音(影)帶移送保管,未建立制度,嚴重影響辦案品質。前開諸節,關係人權之保障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經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偵查機關辦案過程中,涉有如下侵犯人權之違失:
一、 檢、警、調機關,未切實踐行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嚴重違反人權,法務部及警政署,未嚴加督導所屬,規範媒體於機關內之採訪時、地,妥善管制媒體進出辦案人員辦公室,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亦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議處,致違反此項規定之情形,更為嚴重,核有重大違失。
二、 檢、警、調機關供指認之設施,尚未全面均衡配置,致現行指認程序,普遍存有誤導證人之重大瑕疵。為瞭解合法指認程序之落實情形,該院特遴選全國北、中、南、東之檢察、調查、警察機關,進行實地勘查,發現各地檢署除高雄地檢署未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外,相關設備均屬完善;但實際亟需指認設備之警察、調查機關,則普遍欠缺指認設備,法務部及內政部應針對前開設備不全之問題,徹底檢討,儘速謀求改善。
三、 部分警、調機關辦案人員,對偵查中辯護權,仍存在排斥或漠視之心態,嚴重影響被告偵查中辯護權之行使,殊屬違法不當,應檢討改進。
四、 警、調機關之測謊鑑識,未能妥慎釐定相關程序,以建立具公信力之機制,影響法院正確評估證據之價值至鉅。
五、 警察機關執行臨檢之要件、程序、救濟途徑,欠缺明確之規範,致產生以臨檢規避搜索扣押相關規定之現象。且分析發現,警方扣押違禁物或贓證物時,多未詳細記載臨檢過程,亦未將扣押筆錄或臨檢記錄表附卷,另有多件臨檢,係夜間於民眾住宅內為之,事後復未有任何考查監督之機制,在在顯示警察確有濫用臨檢勤務,不當影響人民權益之情事,殊屬不當,並有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意旨。
六、 偵查單位未落實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之規定,對被告權益之保障,亦顯不足,與憲法、刑事訴訟法上所要求「人權保障」之落差極大,嚴重影響辦案品質,核有違失,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允應徹底檢討改善。
糾正案文另指出:
一、 檢、調、警機關辦案過程之瑕疵,涉有違反人權諸節,其原因可概分為兩大類:其一、辦案未遵守法定程序;其二、辦案過程蒐證不完備,此等瑕疵,或因係專業訓練不足,或因辦案觀念不清所致。兩者均嚴重影響人權之保障,亦係辦案品質為人詬病之主因。職司犯罪偵查之各機關,允應確實檢討改善,對於人權理念之培養、專業人才之培育、法治教育之強化、鑑識與蒐證器材之充實、資訊之蒐集與分析、人事制度之健全等,多方面著手辦理,始能提昇辦案品質,有效保障人權。
二、 我國亟需建立一套全國測謊單位,均能共同遵循之測謊標準作業規範,以整合各自為政之現象,期避免施測錯誤,致紛歧檢查結果。法務部及內政部,允宜未雨綢繆,規劃培訓測謊人員,並採用品質優良之軟硬體設備,以提升測謊檢查功能,進而提高測謊之準確度與信用度,藉以發現案情之真實。
三、 警察機關對刑案現場採證工作,已有重視,然就採證查獲比率觀之,均僅有百分之八左右,凸顯微證、物證之蒐集鑑識,仍待加強,如何健全承辦人員專業技能及訓練制度,以提高承辦人員素質、有效改善偵查犯罪績效,誠屬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