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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研五號沉船意外 監察院糾正科技部、交通部

  • 日期:104-11-16

去(103)年雙十節當日發生我國海洋研究船「海研五號」沉沒意外,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相關單位督管不周,導致海研船未落實安全管理訓練,顯有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1)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尹祚芊、仉桂美、陳小紅、蔡培村提案,糾正科技部、交通部。
監委指出,科技部與裕品公司簽訂委託操作契約後,未依規定立即要求該公司確實執行及維持ISM(安全管理章程)證書有效性;該公司也未落實安全管理與訓練,最終造成政府投入15億元打造該船,僅2年便發生人為操作缺失而沉沒,科技部顯有監督不力之責。
監委也指出,科技部亦未周延考慮船舶法令規定,率以貨船規格設計,有違船舶法規定乘客超過12人歸類為客船之定義;而交通部長達25年怠於修法,致海研一號、海研五號以貨船名義及標準執行各項任務,名不符實,確有疏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科技部部分:
(一) 科技部規劃建造海研五號時期,需求規範書已載明船上研究人員為30人之需求規格,惟該部卻未周延考慮船舶法令規定,率以貨船規格設計,嗣後雖領有貨船安全構造及設備等證書,但仍有違行為時我國船舶法乘客超過12人歸類為客船之規定,顯有違失。
(二) 科技部暨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海洋中心,於簽訂海研五號委託操作契約後,未依規定立即要求裕品公司確實執行及維持ISM(安全管理章程)證書之有效性,復於契約訂定近8個月後,竟發文中國驗船中心申請ISM豁免,致該船取得豁免證書後,無國際公約強制規範,裕品公司即未落實安全管理與訓練,無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最終造成政府投入15億元之海研五號,成軍僅2年,即因人為操作缺失而沉沒,顯有監督不力之責。
(三) 科技部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定有「海洋研究船使用管理要點」及「海研五號對外服務收費標準」,其收費標準明定可接受營利單位之委託執行任務,不符該船領有ISM豁免證明限制,僅能用於「非商業性」服務之規定;主管機關未察即同意備查等,均有不當。
(四) 科技部所屬國家實驗研究院為海研五號船級證書上之所有人,對執行航行任務之海洋中心負有監督責任,委託操作契約明定裕品公司應指派代表參加航前會議以瞭解作業內容,惟未出席,海洋中心嗣後僅以電子郵件將航次資料通知,不符契約規定,便宜行事,顯有未恰。
二、 交通部部分:
(一) 交通部長達25年怠於修正船舶法及客船管理規則,亦未及時制定海洋研究船相關管理規章,致海研一號、海研五號雖符合我國法規客船之定義,然卻以貨船名義及標準執行各項任務,使該等研究船之身分渾沌不明,名不符實,確有疏失。
(二) 交通部公告委託之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逕將海研五號ISM等豁免申請速予核發證書,未依規定轉報交通部決定核發與否,此有擴權之虞,且該船定有商業性服務收費標準,亦與豁免規定有違,交通部身為船舶法主管機關,對於委託驗船機構未依規定之作為,顯有監督不力及處理失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