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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參與非法吸金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提案糾正警政署及臺北市警察局 並請將小隊長及偵查佐移送懲戒及議處16名員警

  • 日期:106-07-07

有關「銀河紅利」、「長征」等吸金集團,涉嫌自98年4月以投資澳門賭場名義招攬民眾砸錢投資,藉此吸金新臺幣(下同)數十億元,新北檢調掌握多名員警參與投資,每人投資金額以百萬元起跳,多則千萬元乙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6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表示,本案前經提案彈劾始作俑者員警蔡崇文,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理在案,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小隊長吳崇雄、小隊長黃煇庭,及偵查佐潘昇達等員警,參與非法吸金公司之鉅額借貸以獲取超額利益,並與非法吸金業者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招攬多名員警及民眾借貸牟利,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批露,敗壞警察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請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公懲會審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表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共16名員警涉案,違法投資不法行業,與不法業者接觸交往,未依規定知會政風單位,嚴重損害警察形象,亦有嚴重違失,請該局與該署議處相關人員。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表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主(官)管歷年考核流於形式,內部監督考核功能不彰,另督察體系未能掌握員警風紀預警情資,機先查察之防弊機制失靈,均有違失,且事後對涉案情節明確之員警,又未即時懲處,難收警惕效尤,均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表示,糾正內容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潘昇達、松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吳崇雄及婦幼警察隊偵防組小隊長黃煇庭等4人,自98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參與徐正倫非法吸金集團之投資及招攬業務,蔡崇文除投資貸款與徐正倫3,100餘萬元,獲取月息2分之利息7,000萬餘元外,又招攬潘昇達、吳崇雄、黃煇庭及其他投資人共17人貸款投資,獲取1至3個月為1期、每期保證獲利2%至21%之特殊超額利息。潘昇達、吳崇雄、黃煇庭除各貸款投資並獲取特殊超額利息外,再與蔡崇文、徐正倫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各招攬9名、11名、8名投資人貸款投資,獲取1至3個月為1期、每期2%至15%之特殊超額利息,潘昇達、吳崇雄、黃煇庭從中扣取1%至3%之佣金。其4人上開行為,均經檢察官以涉犯普通吸金罪嫌提起公訴,敗壞警察形象甚鉅,嚴重損害政府威信,核有重大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其所屬上開員警督導不周,致其長期違法投資及違法吸金,涉犯刑責,實有違失。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除蔡崇文、潘昇達、吳崇雄、黃煇庭等4人因不法投資及招攬投資,與不法吸金集團共同違法吸金,經檢察官認涉犯普通吸金罪提起公訴外,該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ㄧ總隊共有16名員警,自98至105年期間,直接或間接將錢借予不法吸金集團或同事,以獲取1至3個月為1期、每期2%至21%之特殊超額利息,違法投資不法行業,與不法業者接觸交往,未依規定知會政風單位,嚴重損害警察形象,核有嚴重違失。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所屬上開19名員警之違法吸金、違法投資借貸等行為均渾然不知,且102至104年之3年考績,只有6人1年乙等,2人2年乙等,其餘均為甲等,並無乙等。該局對被起訴之潘昇達、吳崇雄及黃煇庭等3人均給予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發生違法情事等評語,且於102年給予吳崇雄警英榮譽勳章,並榮獲全國模範警察。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所屬上開1名員警之違法投資借貸行為亦渾然不知,102至104年之3年考績每年均為甲等,且給予廉潔自持、品操優良、未發生違法情事等評語。該局及該署各級長官歷年考核流於形式,內部監督考核功能不彰;另內政部警政署之督察體系未能掌握員警風紀預警情資,防弊機制失靈,事後對涉案情節明確之員警又未即時懲處,難收警惕效尤,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