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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興攤販集中場及小北商場管理不善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 並請臺南市政府查明爭議

  • 日期:106-07-05

有關「審計部民國(104)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原臺南市政府及市場處對其經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建物違規使用及違法改建,經管用地遭占用,卻減除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且任其以少於合法承租成本之補償金占用營利,減損鉅額公帑收益,均未善盡職責等情」乙案,監察院於今(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之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下稱市府)。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之違建與攤商違規使用情況,多年來未有改善成效;另小北商場占用市場地長達10年,遲未完成輔導納管,顯見市府管理不善,故予以糾正。
再者,小北商場第一期使用補償金遲延利息之收取尚有爭議,該市府應予查明妥處,並要求市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市府遭糾正之違失理由如下:
一、 市府管理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容任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內部隔間或加蓋違建,空置鋪位隔間亦遭打通占用,雖多次函請改善或查報拆除,惟無具體成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攤商營業項目違反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使用行政契約規定,且無法有效維護清潔衛生,致環境髒亂、易生病源;市場租約已屆期不續約,惟迄今多數攤商仍占用未能排除,管理機關均怠未依法妥處,顯未善盡公產管理之職責,核有怠失。
二、 市府管理小北商場,無視公共安全重要性,任令違章建物使用超過30年以上,迄今尚無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許可;對占用市場用地且為市場營業之攤商未積極納入管理,致占用市有地已長達10年,仍未能簽約合法租用,皆未能落實管理機關權責,顯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認為,市府應檢討改進之理由如下:
市府依「臺南市市有房地租金計算基準」之規定,核定小北商場占地使用補償金,尚屬有據,惟第一期使用補償金遲延利息之收取,雖已於105年8月奉市長核定,惟目前仍未發函催繳,市府允應查明相關爭議,核實計算遲延利息,以充實府庫,並兼顧攤販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