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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督促所屬法醫研究所就徐自強案鑑識違誤部分,切實檢討改進,俾提升科學辦案能力,以確保法庭科學之可信性

  • 日期:106-06-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4)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與副院長孫大川所提,有關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訴,「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后豐大橋墜橋案及徐自強案等冤案,存有嚴重之科學鑑識錯誤,應要求鑑識機關檢討改善,並追究相關鑑識人員之違失行為等情」乙案之徐自強分案調查報告,其調查意見如下: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6年6月28日(96)醫文字第961100506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其使用目測分析之鑑定方法,欠缺學理依據,在無任何專業領域內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賴性情況下,推翻原現場勘驗與解剖鑑定報告,有違科學鑑定之基本原則。 二、蕭開平法醫所為系爭鑑定,固違背法醫師法第19條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之規定,惟因其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後之最有利於當事人5年懲戒時效,始符法制,因上開鑑定書係於96年6月28日作成,以新法計算業於101年6月27日時效屆至,故對其失職行為之懲戒權及行政懲處權 ,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本案調查報告明確指出系爭鑑定違失之處,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檢討改進,建制適正之鑑定制度,以保障人民之司法人權。